资源描述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控辍保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和实效性,扎扎实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有效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自治县、区)和乡(镇、办事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排名:第一次为 月下旬,第二次为 月上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后 位县(自治县、区)政府和后 位乡(镇)人民政府(办算处)进行贡责任追究。
二、在全市控辍保学工作第一次排名后 位的县(自治县、区)和后 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且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由市长约谈县(自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当年内,连续两次排名后 位的县(自治县、区)和连续两次排名后
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县(自治县、区)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党政主要领导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评估中定为不合格;对控辍保学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直至免职、降职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两次督查,对违反有关用工规定接纳末成年人,导致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用工单位进行查处;非法招用末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主管部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控辍保学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由上级责任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七、未按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或子女中途辍学后,未积极配合学校、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动员子女复学的家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处理。
八、依法追究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子女未认真履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县(自治县、区)中小学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二)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行塞责,造成影响的;(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
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子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
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5、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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