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论文奖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
/篇。
(三)凡被SCI (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 (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 (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 (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 (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
《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七)凡发表在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
(八)凡发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CSCD扩展库和CSSCI扩展库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
(九)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报质量,促使本校教师将优秀稿件投往自己的学报,特规定:凡是获得级立项的项目,其成果发表在我校学报上的论文(要标示清楚),每篇奖励1000元。此规定仅对奖励有效,不作为职称评定或其他评比之用。
(十)其他论文不奖励。
(十一)所有论文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
第八条著作奖
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1000元/万字计算奖励,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按600元/万字计算,工具书、古籍整理按400元/万字计算
。
最高奖励为15000元/部。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10万字/部。
学校已经给予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九条文艺作品奖
(一)我校教师公开发表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奖励5000元/部;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奖励3000元/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短篇小说、诗歌、散文等)奖励1000元/篇。
(二)我校教师创作的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获文化部、、中宣部、文联及下属的一级专业协会奖(第XX届XX专业奖),按一等奖4000元/件(幅)、二等奖2000元/件(幅),三等奖1000元/件(幅),优秀奖500元/件(幅)奖励。其他等级奖不予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个人专业文艺作品集,奖励5000元/部。
(四)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照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条项目立项和项目鉴定奖
(一)纵向项目立项奖励
凡有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级一类项目奖励10万元,二类项目奖励2万元;省部级一类项目奖励6000元,二类项目奖励3000元。
(二)横向项目奖励
横向项目的奖励额度为该项目到校经费的4%。奖励在经费到校的当年发放。
横向项目经费数额以到学校财务账目为准。合作项目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对每个单位的经费分配规定、且实际上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经费为准。
到学校财务帐后、不用于科研而转出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不计算在项目经费总数额内。
(三)成果鉴定奖励
项目完成后,应将研究成果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组织单位为级、省(部)级的,分别奖励完成鉴定的成果20000元/项、
6000元/项。
(四)项目和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奖励
获得立项资助的级一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5000元
/项;获得立项资助的级二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3000元/项;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一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1000元/项。
级平台、省部级平台、市(厅)级平台申报成功者,分别奖励5000元/项、3000元/项、1000元/项给学科所在单位。
(五)获得级重大课题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奖
级一类项目: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级二类项目: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部级一类项目: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省部级二类项目: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1000元。
市(厅)级:一等奖800元。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奖
(一)获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品种保护奖励2000元/项。软件登记奖励1000元/项。
(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我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60%奖励研究者单位和项目组(个人);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
(协议)执行。
(三)凡被和领导批示并转发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课题报告被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5000元;凡向《专家建议》投稿并被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发文为准),每篇奖励3000元;凡被省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凡被市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 元。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报奖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电子文档、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四条公示
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以上表述中,级、省(部)级、市(厅)级均按《XX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中执行。
第十六条正常调离人员跨年度科研成果不计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XXXX年1月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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