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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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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 为了促使全 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认真全面落实,提高制度的严肃性、实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制度执行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监督领导小组职责。 [第1-°//.wenmi]、领导小组直接向党委负责。 2、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全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3、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4、对 工作人员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或处理意见。 5、每季度向党委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领导小组的权力。 1、监督领导小组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赋予相应的工作特殊权力。 2、工作人员违犯制度 次以上,领导小组视其违犯制度的条款及其影响,对违犯人员给予提醒、警告、诫勉,直至向党委提出待岗整改建议。 3、对 工作人员的年终考评提供意见。 4、对违犯制度的副处领导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对违犯制度的主要领导,在 会上开展批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区委报告。 5、镇党委、—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制度。机关干部要自觉遵守制度。 对全 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综合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对违犯制度的行为,严格按相关制度惩处。 五、全镇干部群众、人民代表共同监督 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有违犯制度的行为及时向监督小组反映。使全镇形成人人、事事按制度办事的氛围。 《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第1,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 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 周岁、女年满 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 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 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 (1) 病假在 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 病假超过 个月不满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年限满 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 病假超过 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年限满 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 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 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 天,再乘以 %)。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 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 天;晚婚(男方 周岁、女方 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 个月(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 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 《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 天。 (2)女职工妊娠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天以内;个月以上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天;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 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 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 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工作满 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 次的,可两年请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天。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 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三) 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 超过上班时间 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 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常委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常委、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天以上 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常委批准;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常委会研究批准。 (2) 室主任。请假 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天以上 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 常委。常委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的, 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一)请事假累计 天以上的;(二)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 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 (豫人薪】—]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 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天,从第 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天的,从第 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豫人薪】]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 个月不满 个月的,从第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满 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 个月的,从第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满 年不满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满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满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 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 天+河南晚婚假 天 天 产假:国家 天+河南晚育假 个月 个月 天 《河南省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机关执行制度的监督办法(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 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 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 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 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天,下 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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