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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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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年 月 实施日期:2015年 月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品(不含火工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本项目常用材料有:氧气乙炔、液化煤气、柴油汽油以及实验用化学试剂、灭鼠杀虫剂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试剂的登记、储存、管理以指导正确使用等工作,并按规定对废弃的试剂进行处置;综合办负责液化煤气、灭鼠杀虫剂等的登记、储存和使用管理.物机部负责生产用柴油汽油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分部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物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盘点以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对采购、存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施工作业队库房管理员和发料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发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使用部门(个人)对使用过程中的方法、工艺、存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九条 使用部门(人员)根据需求编制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计划中必须注明用途、数量、保管人名单以及存储方式等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准购买。 第十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对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单位建立营销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等含有剧毒的化学品.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购销责任,尽量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应仔细观察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保险装置、标志、铭牌、检验(合格)证书是否完整、有效。不得采购标识模糊、包装(容器)损坏或锈蚀泄漏、过期的产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十四条 采购时,必须向经销商索取《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贮存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回来后,立即进行登记,建立清单,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化学品能够起化学反应产生危害的,不得同库房存放。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十八条 对于存放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与生活办公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库房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30M,库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不∠20M,库房与其它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40M). 第十九条 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用途、数量、 入库日期、验收人和保管人等,对于特殊危化品还应标明其危害性和化学反应式。 第二十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防火、防潮、通风、防晒、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发放 第二十一条 属于控制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后,保管人员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人必须签名)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施工队自行控制,由施工队负责人批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发放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仔细核对品名和数量,连同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一起交给领料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料单》应单独存放,便于随时核查.   第二十四条 库房保管员应不定期核对危险化学品存储数量,发现数据不吻合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有泄漏现象,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化品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氧气和乙炔瓶使用,距明火安全距离不得∠10M,搬动时不能碰撞、滚动。氧气、乙炔瓶要有瓶帽、压力表和安全阀,不得暴晒、倒置、平使。氧气瓶不得沾油脂,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5M. 第二十八条 对未规定退库的化学危险品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备足够品种、数量的消防器具。 第三十条 发生遗洒和泄漏,应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及使用过程发生危险和重大环境影响,按 “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部《安全奖罚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一)违反采购程序、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过程中未按《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操作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未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的; (四)未正确佩带个体防护措施的; (五)在危险场所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六)违规发放的; (七)私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的或储存不当的; 第三十三条 因储存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地方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每月18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上级公司相关法规、制度不符的条款,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部、物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需要保持的记录: 1、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表(清单),物资部保存。 2、发料单以及计划审批单,物资部保存。 附件1 化学危险品储存登记表(清单) 单位: 名称 规格 单位 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 储存方式 防范措施 相关说明: 盘点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登记表每月18日更新(盘点)登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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