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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胜强巴河土特产经销店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浠水县胜强巴河土特产经销店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 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 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 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 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实行三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样品为一级查 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 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 法、食品质量是否合格。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查验人员 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
证文件夹、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 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 者“食品进货合同”,再查验食品质量、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 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 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 立即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 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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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保证第一条款的有效实施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 关票证进行查验,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 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
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经营许可证,4、卫生许可证,5、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 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
如下,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假售票据,4、有关质量 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第五条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索取的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如下,1、活禽 类,检疫合
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 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 证明、进货票据。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浠水县胜强巴河土特产经销店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 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保证。
第二条食品经营都经销的食品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 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 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 票等购物凭证。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 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检验检疫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违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 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
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 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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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 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生产日期、无合格证 食品、冒牌食品。
第三条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经营者消费者送经法定 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
第四条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 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行政 执法机关报告。
第五条 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 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消费者,追缴已销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
下自行销毁。
第六条 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使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 报告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柏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购销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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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
第二条食品店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由专人管理,所 记载的内容真实。
第三条购进和仓储台账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 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
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其他应记载的 内容。
第四条销售台账应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生产厂家、供 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 办者备案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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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方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 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 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的工作。
三、食品经营人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 入食品疾病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 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营保持个人卫生。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 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 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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