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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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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健全和规范学生团体组织,保障学生团体健康发展,是学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学院学生团体活动,加强管理,促进学生团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 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团体管理办法的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 第三条学生团体在学院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性质及建立 第四条学生团体是在校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青年学生学习知识的重要场所。通过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可以扩展视野、丰富知识,培养兴趣、增强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全面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组织活动。 第五条筹建学生团体,由团体筹建发起人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团体联合会通过,可作为学生团体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开展活动。 第六条学生团体建立的一般条件: 1、由学生自发组织形成,符合学院实际需要; 2、参加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上; 3、有独立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4、有一定的运行资金; 5、有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老师。 第七条建立学生团体所提交的书面申请,须载明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建立的一般条件; 2、团体筹建发起人的个人资料; 3、所在系(部)、团总支的证明; 4、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的详细资料; 5、详细的活动计划方案。 跨系(部)筹建学生团体或有多个指导部门和老师的须载明其主要所在系和主要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申请登记的学生团体考察期满经团体联合会检查验收合格后,须报院团委批准,经登记注册后方成为正式团体。 第九条 学生团体登记注册主要事项包括:团体名称、负责人(发起人)、所在系(部)、指导部门、指导教师、会员人数、活动范围及形式等。 第十条学生团体经批准成立,由院团委向全院公告。 第三章学生团体机构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应设立理事会作为本团体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团体各项管理事务。理事会由团体负责人1名、理事2-5名组成,理事会成员作为团体管理干部纳入学院学生干部统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本团体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统制定,选举结果报院团委批准方生效。选举工作在团体联合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各团体理事会的教育、培养和考核由院团委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由理事会主持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团体理事会的职责及权利: 1、制定本团体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对本团体会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4、招聘新会员; 5、联系指导部门与指导教师; 6、按时收缴会员费和组织会员注册; 7、管理本团体财务并随时向院团委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8、学期末对会员进行考核; 9、管理本团体其它各项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团体各项工作考核合格,方有资格参加先进学生团体的评选。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需更换名称或活动范围以及团体登记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本团体2/3以上会员同意后,可向团体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解散,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或管理混乱,经教育和帮助无明显好转的,由院团委责令其解散。 第二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学生团体,院团委授权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责令其解散。 第五章学生团体会员及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学生,品行良好,志愿加入某学生团体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团体理事会批准,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方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会员招聘工作在学生团体联合会指导下,由各团体自行组织进行。招聘条件和办法由团体自定。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人原则上只能同时加入1-2个团体。 第二十四条会员实行会员证制度。会员证工本费由会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会员实行注册制度,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工作由团体联合会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交纳会员费,未按时交纳会员费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团体理事会在每学期结束时应对会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凡连续2次考核成绩优秀的,有资格参加优秀会员评比表彰,凡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会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团体制定。 第二十八条会员可以按团体章程从某一团体转入另一团体或退出团体。 第二十九条所有会员均平等享有本办法和团体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本办法和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会员权利: 1、参加本团体活动,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选举和被选举为团体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3、向团体理事会或更上一级组织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参加优秀会员评比、表彰的权利; 5、监督理事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会员义务: 1、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的义务; 2、积极参加团体活动,遵守团体管理的义务; 3、按时注册的义务; 4、积极交纳会员费的义务。 第六章学生团体活动开展 第三十二条各学生团体应在理事会的组织下,广泛开展各类学习、交流与研讨活动,促进会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和扩大团体组织的规模及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团体活动开展不得妨碍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团活动。特殊情况须在上述时间内开展活动的,须得到学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各团体务必做到学期前有工作计划,工作过程中有详细记录,期末有活动总结,并做好各类活动资料收集整理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凡开展全院性大型活动的,须事前向学院团委提交活动可行性计划及资金预算,由分管教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各团体一般不对外开展活动。确需对外开展活动的,须经院团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团体须积极按时完成学院团委和其他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或个人创办刊物的,须得到学院委宣传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到团体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禁止创办一切非法刊物。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学生团体借活动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七章学生团体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院团委专项经费、团体会员费、指导部门资助、接受赞助及其它自筹资金等。 第四十二条 各团体必须2名以上会员做好团体财务管理,对各项经费的收支应详细记载以备检查,财务管理应做到现金和帐务分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 团体应将收取的会员费的20%上交团体联合会作为团体活动基金在院团委的监督下统筹安排使用,其余经费原则上由团体自收自支。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团体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院性团体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四十五条团体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慎重开支,并做到财务公开。禁止任何团体及个人将团体活动经费用于吃喝和送礼。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院团委将于每年6月对优秀团体、优秀会员、优秀团体干部进行评比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优秀团体、优秀会员、优秀团体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5%-10%。评选工作由团体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凡未认真组织开展活动、管理不力、组织建设较差、财务混乱的团体将取消优秀团体的评选资格。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更严厉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法令和学院管理制度的会员和团体管理干部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严禁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和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凡违反的,除坚决取缔外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以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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