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安全和维护后处理的一般规则。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2管理职责
2.1本标准所列业务归安全环保部,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管理、考核职能。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维修组织与管理
3.1.1加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3.1.2维修前应处理好所有维修项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1.3维护项目负责人应对维护工作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3.1.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即风险评价),找出维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1.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维修人员交底。
3.1.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TYCI16.27-2010,最新版,下同)中的3.5设备检修作业执行。
3.2维护安全通则
3.2.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管道等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3.2.2维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然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3.2.3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 1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2.4高空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2.5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维修人员应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2.6检修的设备、生活区管线及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3.2.7在易燃、爆炸区域生产车间临时维护期间,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3.2.8在检修区域内,各种机动车辆要严格管理。
3.2.9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保持与化工操作工人的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危险品突然排放或紧急停车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3维护准备
3.3.1检修转动设备前,必须切断旋转设备上的电气设备(拆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3.3.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应详细检查设备,保证安全可靠。
3.3.3维修单位应检查维修中使用的防护设备、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3.4焊接操作
3.4. 1焊接操作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例如,附近的沟渠和水池中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操作。
3.4.2氧一乙炔焰焊(割)必须实现操作安全
3.4.2.1焊接操作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3.4.2.2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在主要装置、将电桥和设备的迎风面放置在容易产生火花的地方,禁止倒置,乙炔气瓶不得卧放,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4.2.3乙炔气瓶的安全附件应灵敏可靠。
3.4.2.4禁止使用浮动乙炔发生器。
3.4.2.5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 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距离。
3.4.2.6禁止将乙炔瓶放置在高压电线和工艺管道下。
3.4.3电弧焊(割)必须这样做
3.4.3.1电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
3.4.3.2电焊机的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须正确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Q。
3.4.3.3 一次线和二次线绝缘良好,易辨认。二次线必须单独设立,不允许与管线、管桥、管架、设备和暖气等非焊接设备搭接。
3.4.3.4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
3.4.4焊工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焊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3.4.5应为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的电焊作业提供防护百叶窗,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3.4.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和其他特殊作业,应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5受限空间作业
3.5.1进入或探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作业为密闭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2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5.2进入受限空间之前,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5.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毒器具。
3.5.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程序。
3.5.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置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3.5.6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安全梯和平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5.7密闭空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3.5.8严禁将工具和设备扔到受限空间外。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3.5.9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本法规中有关动火作业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3.5.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维修负责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签署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3.6盲板封堵作业
3.6.1盲板封堵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4盲板封堵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6.2盲板管理的基本要求:
3.6.2.1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3.6.2.2创建盲板文件卡,并进行编号。
3.6.2.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保管、使用。
3.6.2.4盲板封堵由专人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6.2.5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误拉、误堵盲板造成事故。
3.6.2.6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当系统减压时,应保持轻微的正压力,以防空气吸入。
3.7高空作业
3.7.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m及其以上,在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
“3.3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2高空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7.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3.7.4高空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3.7.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3.7.6高空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由于现场原因需要在同一垂直线下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3.7.7在工厂上部和容易排放有毒气体的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3.7.8在带电导体附近工作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3.7.9遇六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时,除非生产紧急等情况应停止高空作业。
3.8起重作业
3.8.1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起重作业必须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6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8.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 t的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8.3起重作业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3.8.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应使用机械和电气设备作为起重锚固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8.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8.5.1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8.5.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载荷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3.9开路操作
3.9.1开路操作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8开路操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9.2断路器应用单元负责管理操作现场。
3.9.3开路操作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3.9.4开路操作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
3.9.5开路操作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迅速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色警示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然后,安全环保部门应通知所有相关单位在断路结束后恢复正常交通。
3.10破土动工
3.10.1破土动工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可能影响地下隐蔽设施的作业,如填土或平整场地。破土动工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7破土动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3.10.2破土动工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3.10.3当地面与地下隐蔽设施相邻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3.10.4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破土动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10.5破土动工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审核程序不完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6破土动工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3.10.7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掘机旋转范围内不允许进行其他操作。
3.10.8要视土壤性质、根据湿度和开挖深度设置安全斜坡或固定墙支架。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3.10.9挖出的土壤堆放地点和堆放的材料应至少远离基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
3.10.10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监测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3.10.11在建筑物和构筑物附近开挖地面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维护后的处理
3.11.1检修完毕后必须这样做:
3.11.1.1所有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3.11.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路中是否有异物和密封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11.1.3清理现场以实现“工完、料净、场地清”。
3.11.1.4维护任务应存档并保存。
3.11.2维护单位将与设备所有者和相关部门合作,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11.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和确认维修部件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3.11.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员必须在维护期间更换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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