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上修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强化海上作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上作业项目,不适用于海上导管架、组块安装作业。
2. 职责
2.1 海上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队领班,领班是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修理作业项目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2.2 凡是实施的修理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HSE方案并指派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员;
2.3 施工作业组要服从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各种紧急状况下,要坚决接受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指挥;
3. 管理内容
3.1 作业总要求
3.1.1 所有海上修理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作业〞要求:
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不准作业;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方案没有得到批准不准作业;施工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分析确认不准作业;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交底不准作业;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准作业;施工队伍资质达不到要求不准作业;施工机具、物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没有培训不准作业;首次作业的人员,不准独立上岗作业;施工人员PPE(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 3.2 人员安全要求
3.2.1 海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五小证、健康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人员需按“中海油津[2005]178号〞文件办理“人员跟踪卡〞;
3.2.2 人员出海前必须保证自己的身体状况保证优良的状态,否则因身体不适,开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实,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安排;
3.2.3 安排作业人员,应综合合计作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现场经验、工作责任心等,合理搭配作业人员;
3.2.4 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应经过针对此项目的安全专项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已了解此项目中HSE组织机构,作业中存在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可能的应急状况以及应急程序;
3.2.5 海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协作。
3.3 工具、物料安全要求
3.3.1 所有出海工具、物料应经过安全检查确认,保证满足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质量、设备负责人员要参加到安全检查中;
3.3.2 强检工具、设施应经过资质单位有效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具:系物、被系物、监测工具、仪器;
3.3.3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工具;
3.3.4 限制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保证其工作状况优良;
3.4 作业文件要求
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准备具体的作业文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以保证为作业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技术、安全支持,作业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指导书;施工技术方案、HSE管理方案;重要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它需要的资料文件; 3.5 现场作业要求
出海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油气生产设施的规定执行。
4. 相关文件
4.1 中海油HSE体系文件
4.2 中海油津[2005]178号
5.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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