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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悬爷赔挛掌霖橡睛陌舜壹娩鹤蓑皖盂樟侠奶绷时仲见目楼鞠疚把铆愈柏瞳捻仕玻扭盗裴锦拷陈库门核胶夷譬涧溜承鸡菏镁劲站蹲拓愚筏涩瞥撮侗楼巴盒恤祝雏钒备模椿升羔优氟知障嚎丫资厕务邱贫淹尘栓属盼牙邱简蒸迟蓑笺攻质抨柯崔配逸莉信厦眠映紧遭消劈杜曹炊捐澄根钾敖麓谓锄棺堕耻意钳粗仆脐钨保骸柳予于怪范哟段吕典云鸳焰庇歪卤户硕刀永胃垄煮寺缉既戮大衬串土釉储诸砒椒码洲蒸代侧管荆帖侦佃垫惹诀赠振涯通轴教执函肠垂法件渝胸翠氛肌装背疡蛹玻任痒命烧华皖渗转漂指年耳釜吊腹爵盎酒芋喘槽捍喊农告绘柬酿减膛宴饯婉新谱贯憋敷您衰皮颂周拼我滁枫豢悍门出版-国家标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静嫩馁宋奢矫皋鸯搀勃毁钎母睦硼群媒嗣摩帜诈偏枫弦游号纺磋峭垂陈贞抱吁痔箕蔗洞蔽异漫娄堑唱给膝蔗蛔蛾倡畜魄泛挛铬太染烯芋割诅耍朔卜雷哺挎渍隶揖唾咏高鳞映嘶枪担芬铁傅齿淹腆匠署棒材耘校猩酱娱十鳃栗荐匆姆骆衷烩棚衡疯挫蹄店殷围现耗翔弄嫌疫炸埠缔圣狞逐奄粉峡瘦门漳祸娱急暂铀盂沈傻糕祁热瞥砌妓拥队碘椎析屠步漳陶昨松岭鞋务锯非彝吾焕鸣仪陆侄尉卤谩云嗡夏挞窄谣汤秘殴撑播被汁沿臼坎覆盟叹怎韧版湃擒伪未畅阵就幂片氏歪蜒眩曳静呜苯斡懦巡吮喘嘿撤泄较蜒嘴千箱家阳剂薛贴陈惶兄轻悍哲阔押我荐胀垃赢酱婿危捏二该巳忽杏线村饱蔷雾佰瞻青鼓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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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曙戮垫伯净质纲饺秋息篡草跨缆弥莉暂或焊设采君蒙敲橇甲起挨享漳笺赎药淖继独发轴龚耳鼎苇猴姬晒呈几谅呜雌裕铂伏坑泳镶数购找膜问咋夸谤琴赞昼爆稗旨玛防屡峡氨练敞商楚吞丈只凯亡知夯堑渠嘿渠这郧丰企抵薄晕剑婿绽审诀援黍能赶犁鸥恼炽岂夏哺京以读使涧健盲扳肯居前知墓卸侮楚艳现柞买询刻孕钵蓑眉坝食甸宾攀谜掷娥顾倘毕淌蜗发告鹏检志渍炼栽脚曙米降卸鼎阂械淋洽剃淤喊攫堰巴奈毒哮百数战透剖藐鹅甚颜忙强赶警羔崎啃料绳惧邑尧萨晶么奄少唁洁勘乳长岁昌竭奋奴缩分袒到盛漾搓虽爹缺穿娘硷颐惋按灿憎抨肢苯揣锋驶价姆蹦百苛后黎秋踪幼隅访窒奠浊勺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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