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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仓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和设施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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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暴、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 正常适用状态。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测。 (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m,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 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7)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员,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理制度和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及安全检查查制度,消防及防火设施的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库区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及新职工安全教肓培训制度等。 (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和巡逻制度。 (4)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保管理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考察工作的部门备案。 (5)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 必须安装防火罩;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两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6)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人员作业中不得饮食,并应当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洗涤面部、手部并漱口。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人员应当佩戴手套、口罩,穿防静电工作服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防止摩擦和撞击。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带钉钉鞋。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穿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振动、撞击。 (7)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烟火。库区以及50m范围以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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