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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现状与对策.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46513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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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现状与对策 1、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基本坚持在5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人数的1/4左右,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公害。我国自2000年以来,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平均天天有将近300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达17%左右,这与发达国家2%的交通事故致死率相比高出近9倍〔如表1和表2所示〕。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上述状况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不利是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和致死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救援不及时和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据我国卫生部的资料说明,在1000例交通事故伤者中,只有14.3%乘救护车到达医院。法国的施行说明,关于交通事故重伤者,在3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在9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以下,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者中大约40%为当场死亡,60%死于送往医院途中或在医院中死亡。       由此可见,强化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是十分迫切的。       2、国内外交通事故救援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在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方面有许多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法规 建设、机构设置、救援队伍、急救方案决策和支持保证体系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为减少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紧急救援医疗服务系统〔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缩写为EMS〕〞,虽然该系统用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援,但更侧重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紧急预案的制定。德国则不同,它在现有的医疗资源和应急手段的基础上,单独形成了一套专门的交通事故快速反应与紧急救援机制。           2002年1月10日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实现“110〞、“120〞和“122〞急救信息联动和反馈制度,切实提升交通事故现场急救能力。部分省、直辖市也设立了道路交通救援委员会,并且在县市成立了相应的委员会,指导其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       上述形式的交通事故救援对控制我国交通事故损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总体来说,我国交通事故救援工作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救援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1〕救援力量分散,救援职能交叉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涉及到诸多的业务部门,如:交通警察部门、医务部门、消防部门、特别物品处置部门等,这些救援力量往往缺乏协调和统一的工作机制,造成资源的分散,在临时组织救援力量时,存在责任不明、机制不顺等问题,影响了救援力量作为统一整体作用的发挥。       〔2〕重伤员抢救,轻交通管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大多数只注重伤员的医护救援工作,而轻视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的疏导和事故前方路段的交通诱导等工作,加剧甚至产生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有时还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3〕反应缓慢,装备落后       在我国交通事故救援工作中,由于救援信息网络化建设的落后和部分参加救援的人员对事故现场的不熟悉,导致救援车辆不能及时出发和选择最正确的救援路径,延误了事故的救援时间,以致救援效率不高。       另外,由于救援力量的分散和救援经费的缺乏,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装备不及、数量上不够,而且技术上也较为落后,尤其是在广大的乡村地区,相当一部分的乡镇卫生院没有救护车,部分县级医院的救护车也已超期服役。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些地区只好从其它地方调集救援设备〔如车辆拆破器〕,严重延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       〔4〕救援预案分级不实际       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的交警支队和交警大队,均对一般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编制了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对交通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救援人员分工均作了明确要求。       事故救援预案按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作为预案的启动条件,有些不切实际。因为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是在紧急救援后或是在救援过程中完成的,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无法预知人员伤亡状况和财产损失的,尤其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中大约60%是死于送往医院途中,或是在医院中死亡。     3、关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的对策       为推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的发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依据我国国情,在充分利用现有救助资源的基础上,并参照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与历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计。           城市紧急救助系统的任务是在重大意外突发事件中,承当城市的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任务。目前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均已成立了城市急救中心及所属的急救网络,其系统建设和急救网络相对已比较成熟,并且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北京、广州、上海和重庆四种模式。       城市紧急救助系统将各种信息与通信资源进行了完整的系统集成,将110报警服务台、119火警、120急救、122交通事故报警台纳进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不仅使各部门、各警区和各警种形成了统一的调度平台,还可以将资金集中使用。       将道路交通紧急救援工作依托于城市紧急救助系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紧急救助系统的资源和急救网络,避免了各种“急救中心〞的重复建设,解决现行道路救援工作中的力量分散、机制不顺和装备落后等状况,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救援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使我国的交通急救事业更快的走向完善和成熟。       就目前我国城市紧急救助系统参加抢救的突发性事件来看,使交通紧急救援工作依托于城市紧急救助系统的资源和网络也是合理的。以1987年至2002年重庆主城区发生的271起突发大型灾害事件为例〔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出,城市紧急救助系统处理的各类突发事故伤害中,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为最严重和最为常见。其中,交通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9.3%,受伤人数为总受伤人数的51.7%,远比其它类型的突发灾害所占比例要大。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是城市紧急救助系统的工作主体,将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的建设依托于城市紧急救助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强化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为现场的抢救工作提供优良的秩序,并在事故影响范围内,为途径现场的车辆和行人提供信息服务,必要时可以提供车辆绕行方案,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处理结束后,撤销对事故的交通管制并提供交通恢复信息服务。           依据医学界的抢救“黄金一小时〞法则,对受伤人员的抢救越及时,一些病危伤员越有可能保住生命。但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到达现场的往往是过往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非专业救助人员,这些非专业的救助人员才是最有条件在“黄金一小时〞内采用措施抢救受伤人员的人。       因此,建议对每个申请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都必须让其接受医疗组织的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 ,掌握在交通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的初步救护技能。并且出台相应的交通法规,从法律 上规定对途经事故现场车辆驾驶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事故伤害者进行救助并发送呼救信号。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以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作为预案启动条件是不实际的,应该以事故发生时交通受害者的人数作为启动条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求救人员是无法确定当时人员伤亡状况和财产损失的,因此救援预案的启动条件也就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将重特大事故当成“一般〞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以事故发生时的交通受害者人数作为救援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可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极大地拯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4、结束语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目前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但机遇与挑战同在,希望与困难并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证体系的完善及公安、卫生、消防、市政和保险等部门的进一步协调,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一定会朝着快捷、高效的方向不断前进,届时定能更好的保证交通安全、降低事故损失,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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