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中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遵照《关于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市教育系统20XX年安全保卫与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等有关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认定、追究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严肃、规范、实效,学校特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大火灾事故;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6.外出或校内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7.外来重大安全事故;8.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9.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10.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三)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四)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五)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领导批准,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善、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七)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八)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九)食堂、超市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一)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二)明知存有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十三)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参加培训造成事故的。
(十四)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不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保卫科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没有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不及时辞退,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并限期离开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其他责任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第七条 保卫科、医务室必须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保卫科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
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保卫科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卫科应当按照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市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事故认定
学校对安全事故分为三类:教学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和财务损坏事故。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要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对出现的事件进行认真、详细、准确、客观的调查取证,并提交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确定事件性
质。
三、事故追究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一旦经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分析、研究、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协管责任等责任范围,再根据学校制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一)追究程序
1. 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科任教师(当事人)一一班主任(年段长、教研组长)一一教务主任(保卫科) 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校长。
2.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科任教师(当事人)一一班主任(年段长、教研组长)一一主管部门领导(保卫科)一一分管副校长(分管安全副校长)校长。
3. 财物损坏事故
依照学校财产管理责任制规定处理。
(二)责任追究
对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事故的范围、性质、责任和影响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追究形式分为:班级扣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三类,具体标准由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认定、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XX市教育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