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武鸣氮肥厂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厂区内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 目的
加强厂区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生产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 职责分工
2.1 厂内车辆管理
2.1.1 拉造气煤渣的手扶拖拉机、拉水渣车辆由造气车间管理。
2。1。2 大铲车(50型)由生产部管理.
2.1。3 小铲车、熟石灰车由煤球车间管理。
2.1.4 供应部门的机动车辆由供应部门管理。
2.1.5 其它部门需要用上述车辆的,需报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人员)同意,并安排车辆及司机后方可使用.
2.1.6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上述车辆的,扣责任人20元/次。因此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的,按事故处理。
2.2 外来车辆进厂后管理
2。2.1 液氨罐车由碳化车间管理.
2。2。3 拉碳铵车辆由销售科管理。
2.2。3 拉煤渣、煤粉、原(柴)煤车由地磅班管理。
2.2.4 拉生石灰车进入石灰棚后由煤球车间管理.
2。2。5 其他外来机动车辆,哪个部门请来由哪个部门管理。
2。3 保卫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各种出入厂区的车辆。
3. 信号、标志
3.1 厂区内限制路与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或警告牌.因基建或检修、临时施工而阻碍车辆交通的,应做好安全措施,如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挂安全讯号灯、设障碍等.
3。2 厂区道路及货物装卸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外来机动车辆必须经过交通部门定期检审,取得检审证方可出入厂区。
4.2 厂内车辆如手扶拖拉机、铲车、拉石灰车等由其管理部门定期检验,保证其车况处于良好状态,严把车辆维修质量关,不能使车辆带病工作。
4。3 机动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 车辆驾驶
5.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考试检审、领取驾照方准驾驶机动车,车辆进入厂区后,要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5.2 外来车辆进入厂区的,必须通过所属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人员)允许,报门卫批准,并办好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
5.3 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按照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人员)指定的线路行驶,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乱停乱放的或者危及安全生产的,安全部门、保卫部门要及时阻止、引导。不服从管理的,由保卫部门驱逐出厂区.
5。4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行车前、行车中及行车后,都要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货物进行检查。行车前要鸣笛示意,行车中精力要集中,通过路口、弯道要减速鸣笛显示信号行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5。5 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车速规定为:进出厂门及转弯处、路口速度小于5公里/小时,厂内直线路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扣所属部门责任人10元/次。消防车、急救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此限制。
5.6 厂内道路上行车禁止超车和并列行驶.1、驾驶翻斗车、吊车、铲车、勾机等,必须将车厢、吊勾、铲、勾铲等放置妥当后,方能起步。2、非生产施工工作需要,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生产车间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进入或穿越生产车间区域行驶的,须报安全部门批准,并做好防范措施后,由本企业相关单位人员带路方可通行.违者扣10~50元/次.
5。7 各种车辆在厂区行驶,要遵守以下规定,违者扣10元/次。
5。7.1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不准人货混载。
5。7。2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6. 货物装卸
机动车装载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1.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高度从地面起不超过4m,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6。2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其体积或长度超过规定时,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专人指挥,横穿厂内电缆、管架、建筑物等时要先停车仔细检查高度,减速慢行,装卸时必须派人现场指挥。
6。3装载粉状物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飞扬或一路抛洒。做不到而影响环境卫生的,视情节轻重,扣责任人10~50元/次。
7。 厂内交通事故管理分工
7.1 厂内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相撞、翻车、撞辗伤人、撞辗工棚、建筑物、生产设施;损坏装载物品,严重漏油漏氨污染环境,车辆起火等匀称交通事故.
7。2 厂内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一般事故)由其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处理.
7。3 外来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一般事故),由其管理部门除报安全环保科外,还需报下列部门处理:
(1)人身伤害、损坏消防器材、严重漏油、漏氨——报安全环保科。
(2)损坏生产设施,如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备品备件、上车皮带等——报生产部。
(3) 损坏工棚、建筑物、道路——报厂办。
7。4 其他情况由其管理部门处理。
7.5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同时报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
7.6 上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分清责任,准确评估损失程度,做出处理。
8。 因车辆引起的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或直接向厂长报告.
9。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7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