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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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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住宅技术进步,配合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实施,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力度,确保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的质量和示范效应,开展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的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是指在住宅建设中,符合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发展政策的要求,技术创新、转化与集成方面的最新实用技术与成果。 第三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将依据统一的认定程序,经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专家评审组技术评审,通过技术审查者将颁发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证书、证牌。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住宅部(产)品,有资格用于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建设,也可供各地住宅建设选用。 第五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   二、申请认定项目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认定项目的要求: 1、己经建设部组织的城市住宅小区试点、国家小康住宅示范、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及国家级优质工程中被选用的; 2、在地级市以上政府立项的住宅小区试点及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中被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3、符合国家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1)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如混凝土砌块、钢结构、木结构等)及大空间轻质隔断等相配套的部品与产品; 2)符合成套厨卫及住宅一次性装修的环保型部品及产品。 3)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可重复利用的资源节约型部品与产品; 4)满足热改要求的新型供暖方式(可计量、调控),及新能源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配套的部品与产品; 5)适用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安防、物业管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家庭办公与自动化等)的配套部品与产品; 6)满足生态居住要求,保证小区绿化、水压水质、中水回用及雨水收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室内换气及净化等绿色生态住宅要求的部品与产品;   三、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认定企业,应按规定填写《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申报书》(简称《申报书》),并将《申报书》和需要的相关资料装订整齐,一式三份,报送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执行标准; 3、省部级主管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材料; 4、近两年之内由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产品用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技术指导文件; 6、产品样本;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文件; 8、有关获奖证明; 9、用户评价意见(三份以上); 10、电子文档(内容要求详见申报书附件) 第十条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并进行型式初审;通过初审后,将提交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评审认定的产品,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申报企业发出《入选通知书》。产品通过认定的企业应交纳专家评审费、认定证书证牌制作费、信息发布等工本费用。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取证书。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届时期满,企业可继续向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证书有效期满未经重新认定的企业将不得再继续使用证书、证牌。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有权对入选产品进行跟踪与监督检查。   四、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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