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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须知.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41205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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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1. 适用范围 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 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常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1可燃气体浓

2、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 明火作业前,应拆掉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掉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用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 可以拆掉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掉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用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

3、行有效隔堵。 3.7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四周,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优良。 3.11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状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1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 4.2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1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展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 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1 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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