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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公约.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140948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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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公约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具体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证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优良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 业主权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四周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当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依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优良,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修理养护。责任人承当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修理、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理养护;不进行修理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修理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修理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用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制定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掉、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掉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制定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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