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假设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使命,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确保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改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状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必须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同意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坚持安全距离,监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状况下,监护人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电时;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总人数不超过三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时。
⑤、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依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必须要等具体状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假设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点时,应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返回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状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看法,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马上报告上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