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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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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J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 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局党委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分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 (一)事前报告的内容: 1、本人和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含实物和货币)的状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的状况。 2、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状况(含赴国外、境外读书)。 3、本人离婚、离婚后再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领养子女、与外国人及境外人员结婚状况。 4、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的状况。 5、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汽车、亲友赠送车辆及本人借用车辆的状况。 6、本人公费或自费学习驾车技术和驾驶车辆的状况。 7、组织找谈话明确工作调动后,在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利用原职务作人事、大额财物处理等重大决定的状况。 8、工作调动后,随调动带走公用物品的状况。 9、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状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事前报告一般须提前20天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上报书面报告单(见附表),其中本人享受房改政策及因公出国(境)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前报告的事项一般需由组织审核后再办理,特别状况的需向组织说明。 (二)事后报告的内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状况。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以及在企业参股入股的状况。 4、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尚未调查的问题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问题。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事后报告一般须在事后一周内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上报书面报告单。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报告程序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执行一事一单一报制。 (二)报告人本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局党委核实并签署看法,二份报区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室,一份报区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境外活动及表现状况填写《出国人员鉴定表》,按出国政审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前报告中需要组织审核的事项,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两家负责,必要时报请区委同意。一般在10天之内由区纪委答复。 四、报告要求 (一)全局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保持先报告后办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状况。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四)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五、报告监督方法 (一)执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依据组织审定看法,将办理状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二)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状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状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四)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纪律处分 (一)已构成违纪 1、对直接领导人追究党风廉政责任。 2、对班子集体扣减当年党风廉政考核分。 3、本人接受纪律处分。 (二)未构成违纪但情节严重,经群众举报或上级检查中发现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局党委、纪委,组织上将视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局党委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状况,并扣减该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考核分。 (三)虽未构成违纪,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其批评教育,本人应在局内民主生活会上作深入检查。情节较轻的,组织上指出后,本人必须马上整改,同时须将隐瞒不报的状况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作出书面说明。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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