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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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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 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 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发现存在问题、事故隐患; (三)纠正违章行为; (四)评价安全状况; (五)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二)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三)高空作业、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和深基坑开挖等危险 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四)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五)综合检查。 第三条 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专职安 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第四条 作业队检查由队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 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 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第七条专业检查由各项目组织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等有关专 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综合检查由项目安全、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生产经 营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 项目部每月一次; 第九条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一)现场察看; (二)仪器监测; (三)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 (四)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 (五)其它形式。 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 (一)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 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 职责)。 (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兼)职人员 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一)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 度; (二)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三)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 等安全工作制度; (五)安全投入制度; (六)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 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七)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 措施的制度。 (一)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隧洞、高边坡、高处施工作业, 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二)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 雨季防汛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电梯吊篮、锅炉、压力容器等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四条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 (一)转岗教育,分包队伍员工及临时雇用人员教育; (二)机动车驾驶、爆破、起重、电气、焊接、锅炉、登高架 设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操作证和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详细参见安全生产资料管理 制度要求) (一)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等); (三)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计划、总结、考核; (四)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六)安全技术交底; (七)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部位、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八)安全投入; (九)安全检查; (十)安全教育; (十一)班前安全活动; (十二)特种作业管理; (十三)事故管理; (十四)安全标志; (十五)验收、检测; (十六)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七)外协队伍(分包队伍、外雇、临时用工)的管理; (十八)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十九)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 汛安全、用电安全、职业病防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环境保护、 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一)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 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二)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 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三)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 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水管、输(回)浆管线敷设整齐,不互相缠绕。 (五)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米的栏杆; (六)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七)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八)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九)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 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危险施工场所 (一)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系好安全绳; 防止人、物坠落或发生坠落而伤着他人。 (二)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 措施; (三)隧洞作业洞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 施; (四)相关方有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五)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六)竖井、斜井洞孔、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 围栏,有防坠物措施。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 (一)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程和规范; (二)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 等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九条固定设备 (一)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二)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三)外壳接地良好; (四)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条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一)行走、移动、旋转等部位制动灵敏可靠; (二)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三)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 (一)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二)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三)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四)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起重设备 (一)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二)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联锁装置齐全 可靠; 置防雨棚。 (三)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四)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五)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吊钩钩体表面光洁,无疲劳 裂纹、剥裂及任何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板钩的衬套、销轴、轴孔、 耳环等检查其磨损情况); (六)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三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 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变压器 (一)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二)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三)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压力管线): (一)监控、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二)管线无破损,符合施工设计压力要求。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一)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 (二)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三)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四)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 于3.5米,畅通无障碍; (五)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六)避雷装置良好; (七)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七条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一)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二)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三)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 高度不低于0.2米的挡碴板。 第二十八条场内施工道路 (一)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三)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 标志; (四)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 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和监控 (一)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 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二)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 所为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大型机械(如高喷机械)、起重(卷扬)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乙炔、氧气储存使用场地所; 4、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5、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6、大型客车及场内通勤车; 7、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8、高处临空施工; 9、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0、泥石流地段施工; 11、汛期水上施工; 12、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 13、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三)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 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1)和《隐患 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报分局和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建档备案。 (四)项目部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 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的要 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 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 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 出以下检查评价。 (一)优秀; (二)良好; (三)合格; (四)不合格; (五)停工整顿。 第五章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 和隐患应当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或停工 整顿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明确: (一)整改部位和内容; (二)整改措施建议; (三)整改日期; (四)经费来源; (五)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 第三十五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由检查负责人签字, 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验收意见后报送 检查负责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在项目部安全部门存档。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盖章)序号 受检单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员(签字):整改验收人: 附表2: 隐患整改通知书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员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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