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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安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 工地 评审 办法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60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高标准地实现标准化管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
第三条 大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验收专家组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审查、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评审。
第五条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
(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相符。项目部和监理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已列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计划,并且被确定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
(四)施工现场采用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有创建计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五)施工现场未发生四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帐目档案;
(七)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生活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八)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和施工现场监理部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九)工程形象进度为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或四层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参加评选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申报手续.施工单位应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一)和创建计划目标及保证措施文件,一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月月底统一汇总上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登记建档。
第九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确定初评小组人员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每年5月、10月组织初审,初评小组填写《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表》(附件二)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复印件);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九)按照《标准》在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封顶和装饰四阶段的检查分项评分表,以及记录安全生产状况的彩色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4-6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创建计划,强化对“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建立创建档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封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标准》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现场硬化、围挡、大门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测和使用情况,材料加工区防护棚搭设、材料堆放情况以及文明施工情况等;
(3)主体封顶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4)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各单位管理人员就位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内、外脚手架的搭设、防护和使用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生活设施情况。
2、市建委将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根据《标准》进行评分。
(1)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封顶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工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工程主体封顶前报市评审委员会;
(3)市评审委员会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对申报工地进行考核评分。
3、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整个施工阶段,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委员参加。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责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二)评审
1、市评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听取申报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3)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相关材料;
(4)评审委员会评议;
(5)举行无记名投票;
(6)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3、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表彰.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到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82496053。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奖励:
(一)施工单位授予《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获奖工地及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获得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将给予加分奖励;
(三)获得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方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的先进评选资格;
(四)未获得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建设系统的各类评选活动;
(五)评审结果公布后,施工现场降低管理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撤消其“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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