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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doc

上传人:鼓*** 文档编号:10135583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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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本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本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工程设计。 三、本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本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五、本单位不得将未组织验收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不得将未经备案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 六、如果违反上述各条,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73条规定的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 七、本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签署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1—2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监理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本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监理人员要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违反上述各条,本单位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68条、第72条、第73条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人员的经济处罚以及执业资格的处罚。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1—3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书 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本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处理施工中处理的勘设计有关问题;参与结构工程及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本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分包。 四、 本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五、如果违反上述各条,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第63条、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的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人员的经济处罚和执业资格处罚。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1—4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 本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本配件。 三、对每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并实行见证取样。 四、对施工中处理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修。 五、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如实填写《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违反上述各条,本单位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和第73条规定的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的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1—5 各级监理人员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 结构层次 建设规模 建设形式 一、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二、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对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主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四、违反上述各条,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的各种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员: 签字: × × × 年 月 日 表1—6 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一、对该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二、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并实行见证取样,不得弄虚作假。 四、如违反上述各条,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规定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建 设 形 式 结 构 类 型 建筑面积(㎡) 建 筑 层 数 工程造价(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电话 号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监 理 单 位 电话 号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总监理工程师 资质证书号码 勘 察 单 位 电话 号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岩土工程师 资质证书号码 设 计 单 位 电话 号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项目注册建筑师 资质证书号码 项目注册结构师 资质证书号码 监 督 单 位 监督注册登记号 其 他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2) 地质勘察资料报告、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3)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资料员、取(送)样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6)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对提供各类证书复印件的,应加盖合法的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本表一式填写7份,5份由建设单位分发给有关单位,其中2份质量监督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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