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矿山测量工
矿山测量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使用测量仪器等工具从事井巷测量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测量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 了解有关测量仪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8条 不得与整棚、运输、耙装、爆破等工作平行作业。
第9条 准确记录、计算各种测量资料。
第10条 严格执行测量资料复测、验算、校对制度。
第11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有关图纸。
第12条 严格执行巷道贯通通知制度。
第13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4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5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因本人测量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测量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矿山测量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矿山测量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井下测量工作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或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山测量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山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矿山地质工
矿山地质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专用仪器等工具从事井巷勘测、分析地质资料等地质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地质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的岗位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
人。
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了解有关仪器、工具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第8条 不得与整棚、运输、耙装、爆破等工作平行作业。
第9条准确勘测、记录、分析各种地质资料。
第10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有关图纸。
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地质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矿山地质工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矿山地质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或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山测量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山地质
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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