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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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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平安生产经费提取制度 第一条 依据《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公司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平安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 第三条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职责与分工 规划开展部:负责制定年度平安费用提取方案和使用方案。并对其使用监视检查。 财务部:负责平安生产费用的提取、支出。 平安环保部:负责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平安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平安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平安设施、平安连锁、报警装置、平安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及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监测等费用。 4、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5、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6、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7、平安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8、其它为提高平安状况所需费用。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平安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由平安环保部提出年度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案,规划开展部编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七条财务部门按规定提取平安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使用平安生产专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第九条使用平安生产费用工程完成后应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平安生产费用由规划开展部按年度方案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第十一条如较大的平安工程时,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平安资金,保证平安生产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公司职业安康平安目标及方法》、《公司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方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平安环保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xx-06-28 21:42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平安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平安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本钱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平安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以下标准,在本钱中按月提取平安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 元〜8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 3. 露天矿吨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矿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下发前,企业假设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与本方法相对照,按孰高原那么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平安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平安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平安费用在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平安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平安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方案,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承受监视。对不按本方法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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