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火工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龙滩矿井安全基础工作,搞好井下爆破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安监处、技术部、通风科、调度室、总经办、供应部、救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龙滩煤电公司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火工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救护队负责火工产品地面库房到井的保卫护送工作;安监处、技术部、通风科、调度室负责井下各单位火工产品的领用,运输,使用的检查工作;总经办负责协调涉及火工产品的公安部门,上级部门,友邻单位的具体事宜;供应部负责火工产品的供应工作。
二、落实管理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
2. 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制定公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对公司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事故报告等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
4. 公司合同、协议的审签。
5. 组织制定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严格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资金调度和运作,并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7. 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各项任务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三、加强火工管理
1.领取,放炮员在当班前提出使用计划,并填写领料单,由单位值班领导进行审核、签字,再由矿调度室盖章或调度室主任签字批准,最后由放炮员持领料单与运送人员一起到炸药库领取;电阻不合格的雷管,放炮员应拒绝领取;在计划爆破材料时,尽量计划准确,雷管、炸药的比例搭配要恰当,不要超领,减少退库量;炸药库在每班进班前一小时发放爆破材料,若班中要领取的,也必须按前款领取火工产品程序进行。
2.运输,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加锁专人人力运送,严禁用三轮车、摩托车等非防爆运输工具运送爆破材料;领取火工产品后,必须直接运送到火工产品专车等候点或井下使用点,未使用完的火工产品运送出井后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在运送火工产品时,不得在任何地方逗留,严禁将爆破材料带到矿灯房、洗澡塘、食堂、宿舍或其它地方;接送爆破材料的专用运输车由调度室安排,严禁乘坐除跟车员、爆破材料护送员外的任何人员,运送炸药和雷管车辆间距不得低于3米以上;运送爆破材料的运输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严禁携带火工产品乘坐运送人员的车辆;严禁无专门措施时使用绞车提升火工产品,斜坡提升爆破材料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且信号装置可靠、提升的速度不超过1m/s,严禁使用刮板运输机、带式运送机等运输。
3.保管,井下工作面炸药、雷管必须分别使用专用的木制箱子进行存放,小雷管箱必须存放在大雷管箱内,炸药箱、雷管箱要有明显的标志牌,爆破材料箱箱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启;爆破材料箱子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火工
产品发生丢失时,必须马上报告调度室。
4.退库,因计划不当,当班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严禁存放在井下、办公室、宿舍、连队库房或其它地方,严禁私自转交给下一班或其他人员使用;严禁私自销毁,必须及时退库;爆破材料退库的数量,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三人必须核实认可,填写《火工产品领退卡》,数量相符后签字,炸药库凭签字完整的《火工产品领退卡》办理退库手续。
5.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爆破工担任,必须持证上岗。
6.炮眼布置,每一爆破作业点,应悬挂炮眼布置图(正面、平面、剖面)、爆破说明书,炮眼布置必须按炮眼布置图规定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进行施工。
7.放炮母线,放炮母线应随用随挂,特殊情况下使用固定放炮母线的,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放炮母线除在进行爆破时,必须随时保持扭结短路;放炮母线应与电缆、电话、信号线分别挂在巷道的不同侧,确需挂在一侧的,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0.3米以下;严禁使用双回路放炮母线;严禁使用轨道、金属网管、钢丝绳等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母线不得与上述导电体接触;爆破母线必须采用煤矿用阻燃铜芯电缆,耐压5V,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 2,芯数两芯,不得使用胶质线作为放炮母线;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规定。
8.装配引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好的起爆药卷必须防止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脚线必须拧结成短路;装配引药卷时,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的顶部装入,严禁使用电雷管、铁质工具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
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9. 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爆破工作面的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装药;爆破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爆破工作面的瓦斯情况,确认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通知爆破工连线、撤人;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瓦检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10.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在爆破作业必须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爆破作业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放炮员得到瓦检员同意装药后,将警戒牌”交班组长,班组长安排人员搜人、站岗,班组长确定搜人、站岗完成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瓦检员,经瓦检员同意后,放炮员才可进行雷管脚与放炮母线的连接,严禁任何人员帮助放炮员进行脚线与母线、母线与放炮器的连接,放炮员最后离开爆破点,在爆破执行点经瓦检员检查同意并发给“放炮牌”后,才可将放炮母线与放炮器连接,爆破作业完成后,三牌归还原持有人.
11. 爆破作业,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挂;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12.炮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 搜索撤人、站岗,《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搜索撤人路线和岗哨布置,并要附有图表说明,相邻巷道贯通等原因而使搜索撤人、站岗路线和点发生变化时,技术员必须及时调整措施和图表;搜索撤人路上的交叉必须留人站岗,防治搜索后人员误入危险区,搜索撤人不能留有死角;不能用电话可靠联系的警戒点,要实行送岗;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点,确保爆破工作面无人员进入。
14. 放炮器,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智能连锁放炮器”,“智能连锁放炮器”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智能连锁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瓦检员、班组长三人分别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严禁一人持有二把以上钥匙或把钥匙拴在放炮器上。
15. 拒爆处理,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来,拧结成短路,在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处理残炮、瞎炮时,若因连线不良造成,可重新连线起爆,因雷管质量原因造成拒爆的,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打新眼装药起爆,打新眼的施工人员,必须是原打眼工;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和残眼,严禁在残眼内继续加深利用,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处理拒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6.通风、排炮烟严禁摘掉风筒放炮,爆破后,至少等15分钟炮烟散尽后,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爆破等情况,对破损的风筒要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确认不危险后方可撤除
警戒,允许人员进入。
17 .严禁火工产品流失矿外,凡出现火工产品转让他人者、或贩卖他人者,以及其同谋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8.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本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凡违反本规定的,按每项处以2〜2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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