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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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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第四条 双方共同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 第六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的质押品调增、调减、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记录作为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证实依据。 第七条 质押业务系统的业务受理时间为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债券系统的营业时间。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前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完成处理。乙方在每一营业日12:00后提交的质押业务指令,甲方及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至迟在次一营业日12:00前完成处理。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范围内办理质押品管理业务。备选质押品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甲方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九条 质押额度计算公式为:质押额度=债券价值/100×债券面额×债券质押率。 第十条 乙方同意甲方依据备选质押品的种类、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质押率。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质押品调增、调减或置换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增指令后,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质押,按照债券质押率计算质押额度,并将该额度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指定的备选质押品不够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增。 未分配质押额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调减指令后,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足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解押,并相应减少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不够额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调减。 第十四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发出质押品置换指令后,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大于等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乙方指令办理债券置换,对换入债券进行质押,对换出债券进行解押,并将换入债券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之差计入乙方未分配质押额度;当换入债券的质押额度小于换出债券的质押额度时,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质押品置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 第十六条 质押债券在乙方债券账户中冻结,在债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动用该质押债券。 第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后,可对质押额度进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提交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为甲方设置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甲方通过该客户端以磁介质形式导出乙方提交的质押额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导入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付系统依据指令信息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直接参加者的净借记限额无误后,甲方以磁介质方式或人工确认方式将处理结果返回至债券系统。乙方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接收处理结果通知。 第二十条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质押额度内将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据乙方分配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质押额度,分别增加各机构在支付系统的净借记限额,用于为其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未使用的净借记限额内收回已分配的质押额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据乙方所收回的质押额度相应减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权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确保数据交换的安全、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的债券系统专用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甲方书面授权,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的债券系统客户端发生系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正常办理质押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启用债券系统应急处理功能办理质押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质押额度业务过程中,甲方业务人员以手工录入方式向债券系统返回额度变更通知时出现错误,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质押额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未主动办理质押品调减或置换业务以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在截止过户日以后不得再对该部分超期未解押债券办理调减或置换业务。 债券兑付日当日,中央结算公司对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债券自动进行兑付,并将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乙方的质押额度则坚持不变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从乙方的未分配额度中相应扣减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对应质押额度,并在扣减成功后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乙方。 第三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接受乙方申请并核准其成员行资格; 2.对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有权取消其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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