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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10133434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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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 定义 3.1 厂内道路 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3.2 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叉车、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 3.3 厂外机动车辆 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 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3 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 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4.5 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 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 5.1 车辆安全技术规定 5.1.1 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 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于4.78w/t。 5.1.3 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5.1.4 制动部分:刹车一致不跑贪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5.1.5 电气部分: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现象 。 5.2 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 5.2.1 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和检查日期由安监部统一安排进行,并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 5.2.2 凡检查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5.2.3 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 5.2.4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一律不准出厂,如必须也厂需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外出审批表》到安监部审批. 5.2.5 车辆必须在明显处标注所在单位。 5.2.6 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 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 b) 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 c)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 车辆事故记录. 5.2.7 新增车辆必须向市交警部位或技术监督局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5.2.8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要由专(兼)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允许驾驶。专(兼)职司机必须持市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或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安监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5.2.9 需设兼职司机的单位,其兼职人员须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10 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5.3 车辆行驶规定 5.3.1 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 a) 直行15公里; b)倒车3公里并有人引路; c)进入厂房大门5公里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 d) 道路狭窄处3公里。 5.3.2 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5。3.1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5.3.3 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 早7:10—7:40 午11:20—11:40 晚16:50—17:10 5.4 车辆装载规定 5.4.1 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5.4.2 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监部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4.3 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5.4.4 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5.4.5 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必须由具有安全行车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b)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需挂有危险标志; c) 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不准用叉车直接叉运或用前翻斗车、铲车装运。 d)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火罩。 e)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厂区,其防静电接板必须保持与地面的良好接触,并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接地功能; f) 易燃易爆物品在卸车过程中,供方要设人监护,禁止无关车辆从其旁通过。 5.5 临时停放车辆 5.5.1 距公司各门、交叉路口、转弯处、消火栓等处2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5.5.2 铁路道口及两侧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5.5.3 厂房门、院门、厂房内、仓库、通道、货场除装卸货物外,严禁停放车辆;厂房停车盲区内不准停放车辆。 5.5.4 厂区内试车必须在指定地段进行并且设专人监护. 5.6 随车装载人员规定: a) 载运大、重载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物前后不得乘人; b)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 c)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d) 机动车车厢内只允许载3人(客货车车厢不准载人),机动车辆车厢以后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挂车、起重机、罐车、平板车和三轮车不得载人. 6、 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6.1 道路右侧行走,不准用机动车或自行车拖带。 6.2 厂内严禁停放并行驶自行车,擅自停放、行驶造成的自行车损坏及厂内交通事故由个人承担. 6.3 行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靠道路右侧行走;三人及以上不允许横排行走。 7、 道路 7.1 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夜间有照明. 7.2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占道、封道,不准在道路上检修设备、堆放生产用料、排弃杂物、垃圾、设置障碍。 7.3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前负责填报申请表,由经营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电气车间审查会签,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地面,经经营管理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审查后方准撤离. 7.4 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宣传板等,不准遮挡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司机视线,以防影响安全行车。 7.5 推土机、压路机、履带吊等对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在厂区内道路行驶前,必须经生产设备部审核签字,按生产设备部指定路线行驶,否则严禁上路。 7.6 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7.7 所有行驶在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保证装载物不倾洒,弄脏道路必须清扫干净,否则不予放行或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8、 违章处罚 8.1 违反本规定视为违章作业,安监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驾车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扣押1-3个月驾驶证,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8.2 下列情况属严重违章作业,要加重处罚: a) 违章载人; b) 超速行驶; c) 无证开车; d) 酒后开车; e) 厂内机动车辆不经审批擅自出厂。 8.3 非专(兼)职司机驾车肇事,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 厂内交通事故处理 9.1 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标记。移动现场时必须在原地设立标志。 9.2 肇事司机立即报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未经允许驾驶员和车辆不准离开现场. 9.3 肇事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后果由单位和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予以严肃处理。 9.4 事故分析处理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组织。 a) 厂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进行分析处理,生产设备部参与; b) 厂内未有人员伤亡、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由生产设备部分析处理,安全保卫部参与; c) 厂内人伤、车损事故,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共同分析处理。 9.5 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安监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肇事后逃逸的,追究车辆雇佣单位责任并加重处罚. 10、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1 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1.1 凡机动车辆出城区执行任务或单位(个人)借用机动车辆时,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准借用或外出.否则,安监部不予放行。 10.1.2 外出城区车辆驾驶员,由本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备案登记。 10.1.3 节假日期间,机动车辆出厂区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安全副总书面批准. 10.1.4 外出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安有车单位进行,并备案登记。 10.1.5 各单位机动车辆每日16:50必须进厂,不允许车辆在外停放进夜,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0.2 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2.1 凡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出城区执行运输任务时,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外出。 10.2.2 各单位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执行运输任务时,单位安全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0.2.3 外出执行营运任务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各有车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并备案登记。 10.3 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的机动车辆特别是营运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不得当教练车在道路上练习使用。 10.4 驾驶员及有关人员私自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将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单位不准承担,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本单位领导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10.5 安监部对外出车辆执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11、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11.1 凡是因施工、养料(包括设备、工件、物资)、取料需公司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厂时,公司的雇车单位必须向被雇用方提出安全要求:一是进厂车辆的车况必须完好;二是进厂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禁行时间和人员的乘坐方式)。 11.2 凡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按门卫要求落实各项入厂安全措施。检查时发现外来车辆车况不好、驾驶员违章时,在停止其驾驶或制止其违章行为以后,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考核.外来车辆因车况不好或驾驶员违章在厂内交通肇事时,除了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以外,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连挂考核。经查实雇车单位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被雇用车辆驾驶员没有得到雇用单位的安全告知时,公司将追究雇车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2、其他 12.1 公司办公室车辆外出审批由公司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除本规定第10.1.1、10。1。3条外,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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