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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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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关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以下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状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管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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