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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护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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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 日期:年 月 日 护照管理办法 1护照管理 1.1因公出国护照的管理 公司内部因公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因公护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集中收缴、保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将所持护照交给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如确有需要,必须履行借用手续填写《护照借用归还表》,并及时归还。 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将所持因公护照5个工作日内交回人力资源部,逾期5个工作日以上仍不交回者,按违反公司规定处理。 临时出国团组由其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出国前到人力资源部代领护照并负责发给团组成员。回国后负责收回因公护照并按期交还人力资源部。 2因私出国护照的管理 2.1所有外派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到达目的地后2天内应将护照交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在国外工作期间,护照由国外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集中保管。管理人员在国外出差应办理借用手续,出差回到项目经理部应归还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公室集中保管。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统一交至公司人力资源,外聘人员的护照由人力资源部归还持照人。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内部员工的护照进行登记、造册和集中保管及过期护照的清理销毁工作,并严格做好护照的借用手续。 3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护照的管理 3.1公司部分重要岗位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实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护照及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应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3.2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所有赴国外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 3.3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护照等因私出国(境)证件时, “申请表”须经集团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3.4登记备案人员每次因私出国(境)前,应向人力资源报告并登记,登记备案人员应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交回,以利于规范管理。 4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再次使用出入境证件时,需书面报告出国(境)理由、国家及时间,经人力资源审核、报领导审批后,领取出入境证件。 5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后5日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6需要随时出国(境)人员,护照可以由护照持有人暂时保管。随团组出访,由团组统一保管护照。不再随时出国(境)的,护照必须按规定交人力资源部。 7借用护照,应当持本人有关证件和借用的理由证明,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护照借用手续。使用后,按规定交还护照,同时取回本人有关证件。 8护照的收缴 8・1驻国外工作人员应当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护照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8.2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当及时将所持护照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 8.3护照持有人办理调离、辞职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领导批准签字,或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移交本人。 8.护照的注销、吊销、销毁 8.1在国内遗失护照,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本人到户所在地派出所开具遗失证明,然后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补办护照手续。 8.2在国外遗失护照,或护照过期换发,必须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处)联系报告,由驻外使领馆按有关规定办理护照补发换发手续。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护照借用归还表 附件二:护照信息登记表 附件三: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附件四:劳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护照借用归还表 序号 姓名 护照号码 借用日期 归还日期 借用原因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护照信息登记表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护照类型 因私护照 护照签 发日期 护照有效期 护照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公司 派往国家(地区) 外派事由及期限 实施项目,外派期限:年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集团公司和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保存1份。 劳务人员因公出国审批表 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序 姓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工作单位 职务或工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派往国家(地区) 外派事由及期限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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