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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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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院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按照统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学院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院预算草案,批准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院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院成立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和院财经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审议学院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院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院预算的执行;编制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分管财务院长、院长、学院委会报告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向院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审议事项。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学院的预算收入包括: 1.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如公医费、房改经费等); 2.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 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科研服务与协作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开展其他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 4.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闲置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收入;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主要为校办企业上交利润款; 6. 其他收入:是指学院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学院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每年10月份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院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包括: 1 .教务处报送各系、部实践性环节经费计划、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2.学生工作处报送在校学生、招生就业处报送招生计划等资料; 3・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4 .外事处报送外事经费计划; 5 .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 6. 国资处报送办公设备采购计划; 7. 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计财处提出学院预算建议方案(一上),提交学院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经委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二上);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院内部门预算,在当年1月中旬报学院预算咨询委员会审议,经院委会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本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六条在编制院内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院长基金。院长基金是学院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院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用院长基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院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院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定期向各部门通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部调整是指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院长基金等。除动用院长基金需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计划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使用院长基金的审批程序: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报分管财务院长。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备案;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长报院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院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长报院长,提交学院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交预算调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原因、详细清单、数额、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经财务处审核后,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备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学院委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分管财务院长应及时向院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决算 第三十条学院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年度终了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院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学院财务决算须经院长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并按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定期向院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院预算管理咨询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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