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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公路工程分包(图).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28794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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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公路工程分包〔图〕 对公路工程分包问题的法律态度,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通过的民事法律《合同法》和行政法律《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公路法》获知一二。 从《合同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合同法》没有对公路工程的合同进行专门的界定,一般是把公路工程的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对分包划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包括:一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二是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制定人、施工人订立勘察、制定、施工承包合同后,勘察、制定、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同样与勘察人、制定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这里合法的标准都是要经发包人同意,且第三人与承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包括:一是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假设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二是未通过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制定、施工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三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种状况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均不合法;四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种状况无论何种理由都是禁止的;五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这种状况无论分包单位是否是合法获得分包都是禁止的;六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第三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分包被确认是有效合同,但违法分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从《招标投标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公路工程的合同进行专门的界定,但其适用范围是包括公路工程的。 《招标投标法》对分包也是划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这被认为是违法分包。对违法分包,招标执法机关将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同意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这被认为是合法分包。 从《建筑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建筑法》适用于建筑活动,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就这一定义看,建筑活动不包括公路工程,但《建筑法》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检察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特别规定,将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的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 《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执行总承包,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马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假设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同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建筑法》规定了四个禁止:一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二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从《公路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公路法》是专门调整公路法律关系的,但遗憾的是这一法律在公路工程分包问题上没有规定相应的制度。 综合上述制度,公路工程分包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因此公路工程的当事人在分包问题上,应当将其置于合法状态下。当然从立法的角度看,《公路法》应当完善分包的相关制度。 (单位: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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