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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_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及《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区域内的教职工、学生、暂住人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校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稳定,为教学、科研、生活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1、无群体性事件。
2、无火灾事故。
3、无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4、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做好侦办发生在校内的各类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校园政治稳定、治安稳定。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和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漏洞,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提高师生员工的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学校政治稳定。
3、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减少社会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4、加强流动人管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案件发生,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消除不安定因素。
6、做好帮教、转化、挽救和改造失足人员工作,尤其要做好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
7、积极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工作,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8、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积极弘扬社会正气。
9、不断完善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成立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校长和分管保卫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工会、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院、系应当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校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学团办在院、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所在系学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制定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五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领导、组织开展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对全校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三)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文件,召开有关会议,组织经验交流。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并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
(五)了解和收集全校教职员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后进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一)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落实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木周居上级和校综治办公室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与防范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五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了解掌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依靠学生干部、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经常检查不安定因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遇发生案件后,立即报案,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发现可疑人和事或外来不法分子侵害学生人身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生
告O
(八)耐心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四条主管校长职责
(一)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党委和全校师生员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三)研究和部署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教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调查了解并及时解决学校治安、防火、防范、保卫以及其他工作上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隐患。
(五)组织召开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治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督促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校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职责
(一)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二)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负责搞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治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三)坚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安全制度和管理规章,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及贵重仪器设备、危险物品、现金票据的管理。及时掌握教职员工思想动态,积极消除各种违法犯罪因素,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技防措施。
(四)认真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每逢节假日前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和整改。
(五)积极配合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争取本单位达到〃四I无’(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灾害事故、无人员犯罪)要求。
(六)案件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侦破工作。
第五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六条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有协助国家公安、司法、安全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保卫处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有效控制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治安事件、重大恶性案件,制定处置预案,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或案件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凡是教职员工举报、报案或者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而受到威胁侵害时,保卫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处置并向有关受理机关通报。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保卫处工作,及时、主动对有关违法犯罪的情况,提供线索,协助查证。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防范,以群防群治为主,实行治安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属各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应实行专人值班守卫。值班守护人员须经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
冈。
(二)学生公寓的治安防范,由学工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对校园进行守护、巡逻。
第二十二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促销、展览、文化、体育活动等,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获批准,保卫处认定安全保卫措施达标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领用、保管等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管、专批专用,严禁上述物品流散社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暂住人的管理,保卫处应建立以管理、疏导、服务、教育等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加强治安管理,打击流动人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矛盾,在治安防范、社会帮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确有成效,成绩优异的。
(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失职,致使发生刑事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件的。
(三)对违法犯罪案件置之不理或不及时处置的。
(四)对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或其他伤害而置之不理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资格;取消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年度内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由学校财政专项拨付,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景德镇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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