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职工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医院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6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7分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8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9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10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医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医院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5、医院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医院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6、医院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医院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科室、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7、医院必须制定本医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饶河县卫生局备案。
8、医院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9、医院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
门报告。
、10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医院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要按上级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医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饶河县卫生局举报医院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医院接受卫生局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15、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医院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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