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专任教师学历提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在国内外一流大学攻读学位,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坚持“全面选拔、重点培养、整体提高”的工作原则,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国内外一流大学攻读学位,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
第二条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质量”的工作原则,以提升学历层次为手段,实现师资队伍科研和教学能力的整体提升,促进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教师学历提升是指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参加统招考试以在职或全日制脱产的方式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或者被培养单位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单证博士”)。
第四条对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思政教师的学历提升由学工部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师资队伍现状及教学计划安排,制定选拔细则,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教师作为“学历提升计划”的培养人选。培养人选在报考前,填写《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鼓励并支持教师在规定的年限内攻读学位,其中攻读硕士学位的,国内不超过3年,国(境)外不超过2年;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文社科类专业不超过4年,自然学科类专业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从获得入学资格之日算起。
对于超过年限规定的取消资助资格;对于三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另外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七条根据培养单位的学科层次水平,学校对进行学历提升的教师提供以下支持:
一、在本校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培养费用的30%。
二、在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高校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5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培养费用的80%。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一万元。
三、在“211”高校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3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全部培养费用。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三万元。
四、在“985”高校、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所学专业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为前10%的培养单位进行学历提升的,提供全部培养费用。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另外奖励五万元。
五、对于单证博士,按照以上标准的60%发放培养费及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提供的培养费用按教师实际支付的学费等额计算,其中,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学历提升的按国内同层次高校的学费标准等额计算。
第九条为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学历提升,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项保留津补贴)作为专项培养费用按月发放。
第十条学习期间的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本校进行学历提升的,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与其他在岗教职工同等对待。
二、在外单位攻读硕士学位的,免除第一年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在读年份视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
三、在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的,免除前两年所聘岗位的教学工作量;第三年、第四年的教学工作量按岗位任务的50%考核;其他在读年份视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具体情况,由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确定并发放绩效工资。
四、岗位绩效工资作为专项培养费用按月发放,对于年度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停发或扣发下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学习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不变,由学校和个人按在岗职工同等比例按时缴纳。
第十二条对列入学校支持计划并在规定年限内取得学历及学位或学位(限单证博士)并按时回校工作的,凭学历及学位证书或学位证书(限单证博士)享受学校以专项培养经费形式发放的培养费和奖励。同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脱产且调转人事档案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教师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协议应约定学习形式、学习期限、资助金额、服务期限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教师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培养单位取消学习资格的,学校取消一切培养支持措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教师在取得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对违反本办法及培养协议约定内容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及培养协议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提的“学科位次百分位排名”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学科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提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是指由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且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境)外高校。
对“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认定由人事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对达不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标准的国(境)外高校,按“211”高校或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范围内高校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对于未列入资助范围的其他培养单位,由教师本人所在单位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层次水平提出初步鉴定意见,人事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学历提升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限为八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服务期限为六年。在校期间,教职工外出进修或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服务期顺延。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学校将索回资助的培养费、奖励、以及学习期间以专项培养费形式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现有在读的专任教师除享受同等的工作量减免政策之外,在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位的,按本办法予以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级以上干部(含二级单位助理)报考前,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审计、收入及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等。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
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
第七条 收入及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对预算执行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重点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同时,要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注重“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对重要资源利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衔接部位、非常规业务、受有关政策变化影响业务等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在对学校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内容和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章审计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事中对预算执行和有关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事后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当与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十四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与计划生育
条例》、《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对象与类型
考勤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制等类型人员参照执行。
考勤类型:1.正常出勤;2.病假;3.事假;4.迟到、早退;5.探亲假;6.产、哺乳假;7.婚、丧假;8.工伤假;9.旷工;10.外出学习、进修等。
第三条考勤方式
管理、教辅、工勤等岗位按工作日时间考勤;专任教师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教研活动和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
各学院、部门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并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
第四条考勤纪律与监督
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人事处对每个月各部门的考勤汇总情况在校园内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假考勤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假期制度
第五条病假
一、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1. 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以下同)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⑴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⑵建议休息天数。
2・病休证明应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严禁开具假证明。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假期及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 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 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
5. 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发放: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按50%
计发;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
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 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2.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 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四、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国家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发放按以下处理: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50%计发;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
第六条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一、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者,可请事假
事假要从严掌握,需申请者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获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审批部门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因私事(如探亲)要求短期出国(境)的,假期一般为
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如逾期不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假假期及待遇
1.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
2.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3.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4.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第七条婚假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人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假期及待遇
1・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 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八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四、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五、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九条哺乳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二、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请哺乳假6个月,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学院、部门,对有资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 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条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假期及待遇
1. 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1-3天,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
2. 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或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往返路费:1.车船费:按火车硬座、长途公共汽车票价及轮船四等舱费报销,市内交通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
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余职工自理。2.住宿费: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限额120元),一次探亲(含往返)住宿费不超过240元。
三、报销程序
探亲职工本人填写《大学出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休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病假15天以下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15天(含)以上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事假7天(含)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请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的,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中层干部由组织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五、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当年累计旷工1-3天者,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4-7天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
第十五条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学校原相关制度废除。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才能依法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受取得学籍学生的待遇。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凡在读学生(包括被录取的新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注册程序。
1、学生到校后,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财务处为学生出具交费收据。交费收据是学生注册的重要依据,应当妥善保管。
2、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根据教学计划安
排,开学注册时间内即安排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实习期限结束后两周内),学生本人持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对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可直接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交费情况和其它注册条件,给予注册。注册的方式是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大学学生注册专用章》,并在《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上标记。
第五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内按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非注册时间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回校学习的,除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外,还需按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补、换发学生证的学生,需持补、换发后的学生证到所在学院补注册。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大学学生注册登记表》上的注册记录,给予补注册。
第八条暂缓注册程序。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注册时间内填写《大学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履行
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暂缓注册方可生效。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并享受取得学籍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十条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指定在职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并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下一学期的注册工作人员报教务处备案。
注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注册,并对学生注册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注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送校长审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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