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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规章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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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全规章制度-4篇 2021安全规章制度-4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当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强化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慎重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惫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上抢救伤员并打 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马上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实、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实、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特别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状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状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状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依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3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处罚通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使用管理状况和场内道路安全状况。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依据实际状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作纪律行为;参加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加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升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加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状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催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加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常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依据自身状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依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遵守法律,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优良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状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坚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持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依据道路状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坚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遵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饭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2021安全规章制度(2) | 返回目录 饭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催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天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天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善看法,做好检查记录。 6、依法治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实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马上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优良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优良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采购索证验收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实(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实(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实);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实、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实。证实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确认。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夹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六)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发放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实或检疫证实的查验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具体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实及台帐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夹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3、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4、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5、散装食品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显然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超过1cm)、清洁和保养,冷藏温度坚持在0-10℃,冷冻温度坚持在-1--20℃。 8、仓库内坚持通风干燥,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坚持仓库清洁卫生,仓库内禁止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坚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柔冷藏条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采购使用违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餐饮服务必须对食品添加剂执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的管理制度。 3、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应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实。查验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并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实。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应当使用计量器称量添加剂,不得用手或容器随意添加。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5、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夹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防鼠类网罩。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显然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在相应位置进行,不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显然标志。 3、粗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坚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6、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坚持内外清洁卫生。 7、不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使用禽蛋前先清洗、消毒外壳;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按要求煮熟焖透;慎重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火锅等餐后剩余油禁止再次用于食品加工。 3、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显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坚持清洁。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要及时采纳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 5、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隔餐隔夜熟制品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6、灶台、抹布随时清洗,坚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保洁柜有“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马上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采纳化学消毒的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并做好记录。 (十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随时坚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马上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马上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保证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贮存和使用要求,做到及时改换,防止过期、发霉。 5、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摆台上桌。 6、配备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坚持整洁卫生。 (十二)食品留样制度 1、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执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马上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十三)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须煮熟煮烂方能发售。 2.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 3.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马上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4.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6.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7.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 8.如怀疑有事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采用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十四)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具体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 、地址、收货人签等状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十五)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报告的人员,马上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3、采用紧急处置措施: ①马上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用的应急措施等。 6、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 :(餐饮单位 和法人 ) 120急救指挥中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42735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状况进行催促、检查。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催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看法。 6、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状况。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顾急预案采用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七)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设置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 2、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使用。 3、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20分钟左右,再冲洗干净。 4、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十八)食品制作专间管理制度 1、食品制作专间内加工的食品包括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糕点、水果拼盘等,为独立的隔间。 2、食品制作专间操作人员应指定专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食品制作专间。 3、食品制作专间操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在预进间按照规范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4、食品制作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c,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每次(餐)使用前要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有完好的防蝇、防尘、防污染设施。 5、食品制作专间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设备等用具必须专用。制作凉菜、生食水产品的用具要分开,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坚持清洁。砧板做到三面光洁(面、边、底)。水产品要单独设清洗水池。 6、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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