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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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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 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wang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wang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wang,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 维修日期 故障原因处理结果 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 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 故障内容 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 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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