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及内容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事故的性质和所产生的影响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I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的行为或事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教学事故。
1. 教学过程中散布与路线方针政策相悖言论的;
2. 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教学人员擅自旷课、停课4学时以上的;
4. 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产生恶劣影响的;
5. 故意漏题泄题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6.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7. 违规发放或伪造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11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严重的行为或事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教学事故。
1. 擅自旷课、停课2-4学时的;
2. 擅自改变或调整课程教学计划、舍弃或拖延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的;
3. 辱骂学生或体罚学生产生较严重影响的;
4. 因主考教师原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5. 监考教师未到场监考的;
6. 监考时不覆行监考职责造成学生违纪现象或考场纪律混乱的;
7. 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必须重考;漏录或错录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不按考试规程监考级、省级考试,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
9. 擅自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10. 教材征订失误导致学生开课两周及以上仍未拿到教
材的;
11.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12. 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教室冲突、考试冲突、监考教师冲突,教学和考试秩序无法进行的;
13. 漏发、错发学生毕业证书的。
第七条III级教学事故为较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离课堂10分钟以上的;
2.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吸烟的;
3. 教师擅自使用未经院(系、部)、教务处审定的教材或讲义,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的;
4. 考试命题内容和题量不符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教师不按时交付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的,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教学成绩拖延1周以上的;
5. 管理人员和主、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的,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的,监考时未按规定清场影响考试正常秩序,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提前分发试卷、无故延长考试时间的;
6. 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推迟进行5分钟以上,遗失学生试卷但成绩已登录的;
7. 不按考试规程监考级、省级考试给学院造成较大影响的;
8. 因管理人员疏忽致使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课程无法开出的,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的;
9.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组织申报教材计划影响教材征订的,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尚未拿到教材的;
10.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11. 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教室冲突、考试冲突、监考教师冲突,影响教学和考试秩序的;
12. 教室、实验(训)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开门,超过正常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的;
13. 未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延迟进行10分钟以上的;
14.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10分钟以上的。
第八条IV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教学事故。
1. 教师未经批准同意,临时变动上课时间及地点;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他事情10分钟以内
(含10分钟),影响教学秩序的;
2. 教师未办理书面调、停课手续,在课程开始前临时头通知调、停课,影响教学秩序的;
3. 教师授课时未携带任何教学资料,且因此影响正常教学质量的;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从事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的;
4.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教学成绩,拖延1周以内的;
5. 教师拒绝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学院等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的;
6.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时未按规定清场,影响考试正常秩序;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如使用电子产品、耳机、聊天等)的;
7. 教师不按时填写教学日志或教学日志填写与实际授课内容不符、弄虚作假者的;
8.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5分钟以内(含5分钟)的;
9. 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在开课1周内尚未拿到教材的;
10. 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教室冲突、考试冲突、监考教师冲突,致使课程或考试推迟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
11. 教室、实验(训)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开门,超过正常上课时间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
12. 未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延迟进行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
13.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的。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受理教学事故的举报。当事人、举报人、知情人应实名向教务处反映或报告教学异常情况。教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教学异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一条教务处在接报教学异常情况后须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并第一时间及时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在接到反馈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XX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判断,并在1个月内将调查材料及核实情况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在收到调查材料2周内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形成后,由教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单位)下达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结果。对认定有重大分歧者,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裁定。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1. I级教学事故: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发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扣除相关薪酬待遇;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级,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2. II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发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从岗责绩效中扣除责任人币3000元;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级、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3. III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发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从岗责绩效中扣除责任人币1000元;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级、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4.IV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建议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比。
5. 同一人员在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IV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III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III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II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II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I级教学事故处理。
6. 教学巡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二级院(系、部)领导、教学督导员、学校教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发现的教学事故。如教学巡视人员、二级院(系、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员发现教学事故却隐瞒不报,一旦查实,将以失职行为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7. 因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者,责任人须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8. 教学事故处理的书面材料,是对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各项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直接依据,所有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均需在教务处和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由校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负责申诉调查和形成申诉复议意见。申诉复议小组挂靠监察处。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单位)、知情人、举报人或调查人员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以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复议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申诉人(单位)提出的申诉,监察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决定予以受理。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复议小组复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单位);
2. 决定不予受理。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结论及理由,并告知申诉人可补全(或重新整理)申诉材料重新申诉或撤销申诉。
第十八条申诉复议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议意见。
第十九条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单位)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各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应遵守教学管理规范,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对教学事故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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