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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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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的安全管理。 2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产生,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3术语 4相关文件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职责 5.1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管职业卫生副总应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5.2主管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的政策法令,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搞好作业场所检测、监测工作,提供职业卫生要求的适宜环境。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改善作业条件的治理计划。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负责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制度。 5.3 工会职责 监督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及时进行疗养等。 5.4车间负责人职责 教育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的防护和自我保护能力。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 6内容 6.1预防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健康的“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考虑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 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防护设施,需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讲评保持持续改进。 当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和中毒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的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后期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及防氮气窒息等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用具。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2用工及健康检查 6.2. 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有违反此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有维护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另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救治或进行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的,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整改措施。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主管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部门并通知到体检者本人。 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的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作业。 6.3作业场所管理 6.3. 1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定期的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应责令停产,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产生。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生产岗位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相关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做好现场监护。 加强检维修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的冲洗清洁工作。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免造成职业伤害。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与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共同讨论监测等事宜,随时掌握现场的情况,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6.4职业病诊断 6.4.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整岗位的具体意见。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5教育与培训 6.5.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组织研究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要点,掌握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预防措施。 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相关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以及考核。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如:班组每季度可在日常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等情况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7其它 7.1对外来人员、长期雇用的劳务用工及临时用工等情况的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7.2其他未尽事宜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变更记录 1)第1版,建立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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