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23437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视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视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视管理 第十九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视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视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视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视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平安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那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 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xx-06-29 10:10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加强公司平安管理,提高职工平安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指明了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评级;用于配合相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机构与责任 3. 1组织机构:由公司平安管理小组履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各级部门成立由部门主管任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落实到基层。 3. 2责任:平安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公司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方案活开工作,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有方案进行。 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1)总经理、厂长: a)总经理、厂长作为公司平安生产总负责人,并直接领导公司平安管理小组; b)催促平安生产小组和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 c)审批公司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催促执行 d)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案、方案,并组织必要的资源(资金、资源、设施)保证贯彻执行; e)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程的费用投入和 g)审批各项有关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平安生产的报告,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活动。 2)公司平安管理小组: a)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协调、监视检查的责任; b)全面推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的平安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平安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方案。 f)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和举报处理及举报奖励考评; 3)部门、岗位: a)部门主管是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部门根据公司平安管理小组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平安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平安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方案。 4)班组: a)班组长是该班组的平安生产负责人,班组根据公司平安管理小组及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在班组内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平安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平安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方案。 5)生产员工: a)积极配合公司、部门及班组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b)生产中做到互相监视劝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行为勇于举报; ^对自己岗位使用机具设备进行认真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班组长及时排除; d)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排查隐患治理活动,对各级开展的隐患治理活动进行监视。 4概念及要求 4.1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听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4.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有步骤有阶段的进行,并定期上报整改治理的进度。 5事故隐患管理 5.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管理、公示管理和监控管理 公司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平安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健全各项文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程、隐患治理的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情况的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对每月、每年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区安监局和开发区安委会汇报。 5.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活动 总经理应领导组织每旬度的隐患排查;平安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安环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平安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隐患整改复查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整改正程及结果跟踪和评价。 5.3事故隐患评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公司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按事故隐患的类别分级;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区安监局申报;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5.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管理 公司应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并鼓励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司举报;公司应对事故隐患报告属实的相关员工进行奖励。 5.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管理 为确保事故隐患的治理得到顺利落实,用于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资金应该由公司总经理专门审批,在平安投入中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安环部门监视资金的使用情况。 5.6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应急管理 虽然根据国家(GB18218 - 20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与分类判断,我公司的乙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本着平安防患的原那么还是将乙炔作为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加以严格监控。公司除配备有操作人员外还应责任落实到人。平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学习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公司的平安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相关的平安知识,不断提高责任人平安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平安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平安措施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监控设施,安排值班室人员专人看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演练。 公司还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检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5.7事故隐患整改正程及效果实行监视检查管理 公司平安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的措施,并催促整改和作为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上报总经理。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