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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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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杜绝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随意性,增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提升项目的运营效能,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资或参照操作模式运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1.3职责范围 1.3.1集团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和成本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执行及监督检查。由集团组织各公司定期对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适时进行修订。 1.3.2各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是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归职能部门,应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技术性以及对设计变更后的建筑效果、建筑功能、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影响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进行分类处理,负责对协调设计院完善设计变更图纸或文件。 1.3.3各城市公司开发报建部对设计变更后的报建和验收风险承担管理责任。根据设计管理部对设计变更是否影响报建及验收方面的初步判断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若存在报建和验收风险,应由项目总经理组织专题论证会,评估是否变更或调整变更的意见。 1.3.4各城市公司营销管理部、客服管理部对设计变更后的销售指标及客户交付风险承担管理责任。根据设计管理部对是否影响销售指标及客户交付进行初步判断,会同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若影响销售指标或存在客户交付风险,则由项目总经理组织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影响进行论证、评估,作出是否变更或是否调整变更的意见。 1.3.5各城市公司项目管理部是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实施部门,对设计变更的施工质量、实施的可行性、及时性承担管理职责。应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生时施工进度进行记录,确认有无返工,对工期有无影响等,并对方案可行性、施工质量和对工期影响提出明确意见。 1.3.6各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是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经济核算部门,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成本测算、成本分析承担管理职责。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及时编制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引起的成本变化做出详细分析。若成本变动过大,应由项目总经理组织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影响进行论证、评估,作出是否变更或是否调整变更的意见。 1.4定义 1.4.1设计变更是由设计管理部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的设计文件进行的补充、修改、完善、优化,以及根据公司其他部门要求的对于建筑功能、产品定位等方面的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可能涉及结构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功能、建筑效果、产品品质及客户交付风险。 1.4.2技术核定是由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付的设计文件进行的施工工艺、施工措施、工程做法、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补充、修改、完善、优化。不涉及结构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功能、建筑效果、产品品质及客户交付风险。 1.5原则 1.5.1权限审批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实行严格的审批权限规定,未经过审批或未按权限审批下发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一律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违规下发,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2时间限制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除特急事项之外,禁止事后补办。 1.5.3完工确认原则:项目管理部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之前进行确认。 1.5.4 一单一清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以“项”为单位进行审批,涉及多家承包单位或多项合同的同一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合并审批;根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所涉及工作内容及所对应工程合同,分别编制一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实施完成之后,根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所属合同分别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审核。 1.5.5 一季一结原则:每三个月对已经实施完成且完成费用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进行清理,并随同工程进度款进行一次支付。 1.5.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结算必须具有完整、有效的资料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1.5.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审核程序。 1.5.8标准表格原则: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附件除外)。 1.5.9合同约束原则:合同中须包含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相关条款,约束甲乙双方行为。 1.5.10其他原则 1.5.10.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文件一经审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如尚需进行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1.5.10.2对于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应尽可能在变更部位的工程实施之前完成设计变更手续,避免返工浪费。 1.5.10.3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时发现图纸中出现的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问题,以施工图会审纪要的形式进行文件审批,相关单位盖章之后生效,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1.5.10.4在二次深化设计基础上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 分则 2.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分类 2.1.1 一类设计变更:由于设计院提出或者由于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为了改进设计效果及使用功能、成本优化、客户合理需求、政策、法规等非设计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做法变动、材料代换、工程内容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 2.1.2二类设计变更:由于设计院的设计施工图自身出现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2.1.3技术核定:是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改变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改变或确认工程做法、更换材料、采用其他技术措施等,对已经交付设计文件进行的补充、修改、完善、优化。 2.1.4所有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分类归到集团下属公司设计管理部。 2.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提出发起) 2.2.1设计变更由设计管理部发起审批流程。 2.2.1.1 一类设计变更:由设计管理部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任务来源,即工作联系函或有关会议纪要,分析判断变更内容是否需要管理层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进行评估,并负责联系设计院出具变更图纸(草图),设计管理部经办人发起审批流程,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设计管理部工作。 2.2.1.2二类设计变更:由设计管理部负责联系设计院出具变更图纸(草图), 设计管理部经办人发起审批流程。 2.2.2技术核定由项目管理部发起审批流程。 2.2.2. 1项目管理部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工艺等因素提出的技术核定,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技术核定,经设计管理部确认后不涉及规范、安全等因素的,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准备变更图纸或资料,项目管理部经办人发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流程。 2.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 2.3.1由设计管理部设计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部经办人,发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线上审批流程并负责跟进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审批进度情况。 2.3.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关责任人在线上进行审批,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职责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并在审批流程中明确本部门意见,但不能驳回审批流程,只有审批权限规定的最终审批人才能驳回审批流程。 2.3.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权限 审批责任人 审批权限以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估算金额为准) 备注 各城市公司负责人 单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金额< 20万 对减少费用或不发生费用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最终审批 集团分管领导 20万 < 单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金额<1万 集团常务副总裁 1万< 单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金额<5万 集团董事长/总裁 单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金额 > 5 万 备注: 1. 上述各城市公司负责人对应的审批权限,为其审批权限额度上限,各城市公司或事业部可根据管理要求在该审批权限额度上限之内进行调整; 2. 各城市公司或事业部可根据管理要求,在总经理审批权限额度之内,设置分管副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3. 对于在集团管理制度规定范围之内的审批权限调整,须经城市公司或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并须向集团运营管理部(或设计管理部)报备。 4 2.3.4审批顺序 2 单次设计变更<20万 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 20万〈单次设计变更 <1 万 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设计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设计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 1万〈单次设计变更<5万 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设计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设计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常务副总裁 单次设计变更> 5万 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设计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设计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常务副总裁-集团董事长/总裁 2.3.4.2技术核定审批顺序: 单次技术核定金额< 20万 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 20万〈单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金额<1万 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工程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工程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 1万〈单次技术核定金额<5万 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工程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工程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常务副总裁 单次技术核定金额> 5万 城市公司工程负责人-城市公司设计负责人-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城市公司负责人-集团工程对接人&集团成本对接人-集团工程负责人&集团成本负责人-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常务副总裁-集团董事长/总裁 2.3.5特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2.3.5. 1特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事项经项目总经理签署后,可先下发实施 后补审批程序。但须事先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相关部门责任人,且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批程序。 2.3.5.2特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变更事件合理、必要、可行,且必须立即执行,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如抢工、抢险。 2.3.6对于重大变更应由项目总经理组织设计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开发报建部、营销管理部、客服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管理层进行专题论证,待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进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2.3.7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评审、审批过程中,若相关部门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产生分歧意见,则由项目总经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变更。项目管理部专题会议不能解决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问题,提交城市公司负责人决策。 2.3.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引起的工程返工包含按原图施工、拆除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合并计入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中进行处理,不再单独办理现场签证。 2.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核发 2.4.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过审批后,由设计管理部或项目管理部相关经办人针对负责发起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分别填制、打印《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设计管理部经办人负责联系设计院出具正式变更图纸或变更单,收集相关附件,并将全套设计变更资料移交项目管理部经办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经甲方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2.4.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由城市公司项目管理部经办人统一下发给承包单位,并作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分发记录。 2.4.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所载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内容描述、变更专业、变更原因、提出单位或部门、是否引发其它专业变更、是否引发返工、现场情况说明等,附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单须经设计管理部项目设计负责人确认)等。 2.4.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为内部资料,不对外发放。 2.5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实施及完工确认 2.5.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引起工程返工的,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工程、成本、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返工内容(包括按原图施工、拆除整改等内容)进行收方确认,并形成《现场收方单》,《现场收方单》须经项目总经理签署之后方为有效。若涉及工程返工或整改专项措施方案的,由项目管理部对措施方案进行确 认。 2.5.2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所述工程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的完工确认栏。未进行完工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不作为结算依据,视为无效资料。 2.5.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工确认应由项目管理部及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之后签署意见,杜绝签署“情况属实”等措辞含糊的审核意见。 2.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确认 2.6.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工确认后,项目管理部应督促承包单位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 2.6.2成本管理部项目成本)在收到承包单位完整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资料后,负责组织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 2.6.3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作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无法根据合同计价原则计价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审核可以优先采用审批时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金额。 2.6.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经双方确认后,成本管理部负责组织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确认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确认单》须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经办人签署,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或项目管理部印章。同时成本管理部负责将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录入系统。 2.6.5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费用直接列入工程结算。 2.7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资料归档 2.7.1文档构成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纸质文档由《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单、技术洽商单、工程指令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等)构成,其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为公司内部资料,不予对外发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及附件对外核发,作为承包单位实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以及办理结算的有效依据。 2.7.2文档份数 2.7.1签署生效后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原件及附件一式七份, 承包单位三份,监理单位、城市公司成本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设计管理部各一份。 2.7.3存档 2.7.3. 1城市公司项目管理部须将获批后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估算》原件)、《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原件)及相 关附件扫描成电子文件留存统一采用PDF格式)进行存档; 2.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编号 2.8.1设计变更通知单与技术核定通知单分别进行编码,设计变更由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负责统一编号,技术核定由城市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统一编号。 2.8.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编号必须连续,不得跳号、重复。 2.8.3编号规则: 2.8.3. 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编号在审批流程中自动生成。 2.8.3.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编号由“资料类型代码-专业代码-流水号”组成。其中,设计变更的资料类型代码为BG,技术核定的资料类型代码为JS;专业代码:建筑JZ、结构JG、供排水S、电气D、暖通N、景观LA、装饰 ZS。编码示例:BG-ZS-1、JS-D-012。 2.9时限要求 2.9.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原则上须在实施变更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可在实施变更前3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并须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单》中注明紧急的原因,上报时须明确阐明变更的原因。 2.9.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审批时限按照《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流程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流程说明》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关审批责任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进行审批。 2.93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过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的签署和核发工作。 2.9.4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所述工程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须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单》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完工确认栏。 3. 细则 3.1设计管理部管理细则 3.1.1设计变更表达方式:每份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或变更图纸,必须结合配套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使用。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应统一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3:《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执行。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单须完善以下内容: ⑴变更单自编号;(2)原图编号,在原图号后注明修改次数;(3)修改图编号;(4)修改图与原图的关系,如全部修改修改后图纸替换原设计图)、部分修改修改处采用云线标注,其余不变)。 3.1.2三边工程设计变更方式:按照分部工程完成的非正式图进行设计变更可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分部工程应按照基础、地下室、裙楼、塔楼完成设计,若由于工程进度要求不能按分部工程完成设计,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管理范围。 3.1.3特殊情况设计变更方式:(1)非紧急情况,不允许以电子文件代替书面变更单或变更图纸。若遇特殊情况如设计人员在外出差,现场又必须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可以先发电子文件,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书面变更资料。(2)现场急需处理事件:若因现场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出具变更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可以以书面草图形式,不允许以头形式进行交底),临时交现场实施,但正式书面变更单及变更图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 3.1.4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过程记录:每次发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时,设计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经办人均须填制《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记录单》。 3.1.5设计变更文件的出图要求:(1)正式设计完成后的变更应包括以下文件:设计管理部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记录表;设计管理部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院统一编号的各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设计院出具的修改蓝图。(2)非正式设计完成后的变更应包括以下文件:设计管理部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记录表;设计管理部统一编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院出具的修改白图。 3.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交底 3.2.1与营销管理部、客服管理部的交底:重点关注设计变更后是否影响对客户的销售承诺;是否存在交房风险;是否与销售合同相关文件有矛盾。 3.2.2与项目管理部的交底:项目管理部应清楚设计变更前的工程施工情况;是否在设计变更前已经施工;是否需要返工;若需返工并且返工工艺复杂,应根据设计变更要求编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 4. 附则 4.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共同起草和修订,并由其解释和修订。 4.2由集团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共同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考核。 4.2.1城市公司须严格控制和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引起的合同变更金额纳入城市公司动态成本考核范围。 4.2.2城市公司根据市场定位、政策变动而对设计内容作出的重大变更,根据《目标成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目标成本进行修订,不纳入城市公司动态 成本考核范围。 4.3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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