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爆破材料押运员
爆破材料押运员是矿用炸药、雷管押运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负责爆破材料从副井卸车到井下爆破材料库入库工作。
第2条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3条押运员要熟悉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应急措施。
第4条押运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投抛、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现象。
第6条运送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车运输。
第7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卸和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得携带火种。
第8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不得有人员;
Xxx (单位)公司
(3)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5)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9条 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严格登记签名。
第10条履行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 按时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学习和培训;
(2) 按时参加职业健康查体;
(3) 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健康。
第11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爆破材料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1) 未持证上岗的;
(2) 违反运送许可事项的;
(3)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爆炸物品的;
(4) 运送爆炸物品的矿车或车厢未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的;
(5 )在罐笼运送爆炸物品的时间段,有人员上下井的;
(6)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矿保卫司法处的。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破材料管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对身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爆破材料管理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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