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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B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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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BF 甲方〔销售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执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度,只同意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二条甲方执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储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实、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实。 第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销售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和必必须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 第四条乙方应当符合《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03〕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2003〕,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五条乙方运输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坚持在2—8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 第六条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 第七条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实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当。 第九条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由于甲方未提供必必须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状况的,乙方不承当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持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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