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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综述
近年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水电行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制定检察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了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1992年原能源部能源安保「1992]748号文“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附件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必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作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确保劳作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1997年4月,原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制定总院公布了“关于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的通知〞〔水电规设[1997]0014号〕,并有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制定〕《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第十二篇〕的组成与内容〞。
2021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21]39号〕中指出,“建设项目〔工程〕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确保。充分展开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通知进一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必须进行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价,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完工的建设项目应马上进行预评价,己经完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必须限期整改。〞
2021年5月28日水电水利规划制定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劳作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21]0026号〕中明确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制定专篇、完工验收评价等各阶段的工作方法、报告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
2021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进建设项目概算。〞
2021年5月21日,水电行业公布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水电顾办[2021]0023号〕,进一步规范了水电建设工程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制定专篇、完工验收专题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评审、备案和“三同时〞管理要求。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346号〕重申:“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完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进建设项目概算。〞
2021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11311号〕明确:“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作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2021年5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21]34号〕,委托水电水利规划制定总院承当水电、风电等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具体工作。水电水利规划制定总院及时公布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21]0002号〕,明确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水电水利规划制定总院并就此成立了水电、风电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验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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