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学校[人事劳资]XX市XX中学绩效工资改革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做好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精神,参照《XX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为XX中学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学校中层领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施时间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
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比例分别为70%和30%,前者为岗位津贴,后者为奖励津贴。
区教育局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预留6.5%作为校长津贴待分配,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其余93.5%,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给学校作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占11.5%、班主任津贴占5.2%、优秀奖励津贴占1.6%、学校分配教职工绩效津贴占75.2%。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四)严格程序、严格考核的原则。
(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和谐发展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学校及学校领导(正副校长、正职书记)的绩效考核及等次由区教育局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不包括在本实施办法中。
1、教师考核结合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分。主要考核出勤、工作量、职业操守、教学常规、育人成效、教学效果、教研成效、教育法制渗透等方面。教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50%,年级组和学科组考核评分占总分45%,学生家长代表评价评分占总分5%。
2、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总分为100分。主要考核他们的出勤、基本工作及兼职、职业道德、团结精神、继续教育、岗位职责及教学工作等方面。考核小组和教职工评分各占50%。
3、班主任绩效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评分,满分100分。主要考核班主任的德育考评、学生教育、班级管理、教育活动、学生转化、学生评价、沟通家长、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协调利用教育资源等方面(见附表3)。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五、考核量化及计算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量化
由学校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1、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2、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
3、班主任工作量以班学额划分,班学额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工作量每周折算3个课时;班学额在30人一49人(含30人)的,工作量每周折算2个课时;班学额在29人以下的,工作量每周折算1个课时。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奖励性绩效补贴总额: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X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办法
(一)分配形式
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核拨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每年7月份预发40%,次年元月结算。由法人单位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审定,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二)分配办法
1、教师工作绩效考核由学校负责,每一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学年进行总评。
2、考核结果采用量分制,以学校为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分配注意事宜:分配方案要坚持总量均衡如实核算。方案确定的实发金额不能大于应发数额。要综合考虑出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津贴等项目,要合理拉开档次。奖励性津贴不能平均分配,学校要科学确定各工作岗位权责,建立和完善以教职工学期履职量化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价机制,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考核中尤其要重视过程的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性津贴的分配方案,在分配中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重点岗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程序
(一)核定总量。区教育局与人事局、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
(二)根据相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三)填报《XX年XX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和《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明细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四)审核发放。
八、学校考核绩效工资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70%部份)
1、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按月全额发放。
2、新录聘用人员,属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有一年以上工龄的按所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
3、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
4、新调入人员,按调入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绩效工资。调出人员从调出时停发绩效工资。
5、经组织推荐,在外攻读本校急需学科学历的,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6、年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职务按低一级聘用并按低聘
后的职务享受绩效工资。
7、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待审查结论出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8、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9、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公务员退职人员拟执行标准增加5元后的标准执行。
10、在职、离退休死亡的,绩效工资发放至死亡的次月。
11、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1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50%发放。
13、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4、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份)
1、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管理,全年按10个月确定。
2、考核等次的确定:教职工绩效考核等次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总分达到70 一90分之间的为合格;总分达到60 — 70分(含60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绩效考核优秀控制在25%以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经查实的;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请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借用、支教(挂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借调在区内学校的人员,由用人学校根据量化考评办法负责对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原学校,原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经组织批准同意借用到本系统外的人员,借用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学校派出的支教(挂职)教师,支教(挂职)期间,由受援(挂职)单位根据量化考评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如下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师,停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病假15天以内,按天数扣发,超过15天至2个月以内(含2个月),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事假10天以内,按天数扣发,超过10天至一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停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1个月以上,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5)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拒聘、待岗、因私出国、劳务输出的。
(2)无正当理由,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在编不在岗、停发工资的。
(5)解除聘用合同的。
(6)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公派除外)。
(7)年度、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不合格的。
(8)正在立案接受或停职审查的人员。
(9)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10)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旷工2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旷工4天,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11)享受病假工资的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若省、市、区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省、市、区文件精神办理。
九、组织实施
(一)由学校根据上级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实施。如果运行时发现实施办法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平,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材料印证。
(二)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15天内提出复核、申诉,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三)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7 — 11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XX中学考核领导小组名单(暂定)见附件4。
十、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奖励性津贴的发放,必须建立在严格的量化考核的基础上,不能进行平均分配。
(二)严明纪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学校不得再发放其他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五)规范后继续保留的项目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对下列项目继续保留,同时不得出台新的津贴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1、奖励性补贴。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人事部批准出台的奖励性津贴。目前主要有:劳模补贴。
2、特殊岗位津贴。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人事部批准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目前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有: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等。
3、改革性补贴。原有按规定标准和范围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属于规范范围,另行规范。在上级实施意见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要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随时接受上级对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七)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八)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党纪处分。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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