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电梯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XX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校区内各类型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不包括在建电梯、工程施工或维修作业使用的电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学校负责人全面负责电梯安全工作,负责确保电梯安全管理相应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督促电梯管理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的措施,并定期部署检查工作。
第五条基建后勤处是电梯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电梯管理办法,负责安全督查,负责电梯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六条校内各级部门应当配合本办法的执行,协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各级部门应当把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工作中,新生入学教育应当包含电梯常识及安全知识。
第七条 电梯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运行、保险、维护和维修资金的预算申请和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 电梯管理部门参与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三章资料管理
第九条电梯使用前,电梯建设单位应验收合格,电梯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资料。电梯建设单位应再交付一份资料给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内容。
第十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资料档案盒,包括采购、安装、验收、检验、大修、报废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部门应建立电梯运行档案盒,做到一梯一盒,包括《电梯日常巡查记录簿》、《电梯运行故障报修处理记录簿》、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年检报告复印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电梯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资料的汇总、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章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签署《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落实《药科大学电梯操作规程》。使用单位按照《XX市电梯安全条例》规定确定:
(一)院部自行管理的,院部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管理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含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承租单位为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场所出租出借等协议的学校执行部门对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管理部门在电梯使用前应明确使用单位,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新使用单位自电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因自然祸患或者事故,电梯主要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张贴停用标示,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自电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变、重大维修的决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变、重大维修的。
第二十二条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变、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拆除电梯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遵守《药科大学电梯乘用制度》,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
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及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维护维修和检验检测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部门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第二十七条电梯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当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八条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导致在用电梯无人保养。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核实日常维保单位的维修项目,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财务、招投标和审计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维保人员的资质进行查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检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停电、火灾和地震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日常维保公司组织排险抢救,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安抚受伤被困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依据法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视情况联系120急救。
第三十五条电梯管理部门接到使用部门电梯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逐级向上汇报,并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等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检查管理,定期检查并填写《药科大学电梯安全检查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宣传电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协调使用单位,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用电梯。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出租出借协议。
第四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罚由使用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出租出借协议。
第四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设备设施房屋损坏的,使用单位赔偿损失,维修恢复,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出租出借协议。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人员伤害的,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出租出借协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药科大学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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