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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X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科每月设置矿井瓦斯检查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科每月要合理分配各个检查点,制定合理的巡回检查路线。
3、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按“三定”(定时、定地点、定路线)原则检查瓦斯。如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4、瓦斯检查员对各个检查点的有害气体浓度要认真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地点的记录牌和随身携带的检查班报手册,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5、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不得空检、漏检、假检。
6、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备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风但无人工作的掘进头,每班检查一次。对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采、采区回风、机电硐室、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硐室,每班检查三次,每班至少向调度室汇报一次。
7、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8、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9、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斯检查员,防止漏检。
10、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局部通风机司机挂牌上岗,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局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危险时。
1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
碳浓度,均在测风站内测定,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分别选工作面的前切测点、工作面前半部分测点、工作面后半部分测点、输送机中央距回风 15m处测点、上隅角测点,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处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测点,分别在工作面风流中和回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时,还应该检查局扇通风机、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的瓦斯浓度;停风区内和密闭外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测点,应在栅栏外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16、有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停风地点栅栏处每天检查一次;密闭处每周一次;
17、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
18、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19、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培训持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如实检查并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检查手册、班报、记录牌“三对照”。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虚报、高值低报瓦斯浓度。
2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30m的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60m处;硐室瓦斯牌板悬挂在硐室进明显的值班人员处;总回风设在回风巷 5m处;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局部通风机和机电设备附近悬挂在其5m的范围内。
22、检查瓦斯时要避开风流汇合处不稳定的区段,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23、瓦斯检查员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处每班要检查1次,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24、井 20m范围内及井下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现场经常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作业地点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
25、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要注意记录作业面放炮后的瓦斯浓度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采掘队队长、通风科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监测监控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27、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1元,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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