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劳作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地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主要负责人〕号 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 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遵守法律、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无试用期,
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
。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
2、不按时工作制,即经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不按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作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治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或按
执行。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作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劳作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作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用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博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七、劳作纪律
〔一〕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施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九、合同解除
〔一〕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作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三〕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实,并及时办理解除劳作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作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实,并及时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作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需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必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通过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劳作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依据《劳作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劳作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依据《劳作部关于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假设干问题的看法》〔劳作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订立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确保金〔物〕或抵押金〔物〕。
4、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作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作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当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以下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作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作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作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作报酬。
但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6、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作应得的劳作报酬。但不包括以下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作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作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7、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醛
8、依据《劳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必需要,经与工会和劳作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原因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 , 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 不满半年的 , 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作者解除劳作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依据《劳作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作合同或者有意拖延不订立劳作合同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作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1、依据《违反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作者违反规定或劳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作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选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作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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