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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员工差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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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员工差旅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标准发给出差旅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出差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及以上级:每日120元. (2)一般级:每日1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2)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3)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才能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1) 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2) 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3) 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1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1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二章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 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 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3) 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的,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2)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 (1) 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 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信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1) 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 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 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 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两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第四条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准照领,并可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第五条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旅行,应予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接受技术培训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的费用较本办法所订的费用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附件一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XXX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1) 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 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诉抗辩权。 XXX股份有限公司立承诺书人:年 月 日连带保证人:地址:身份证编号:说明: (1) 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2) 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3) 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4) 美元汇率如有变动,视该汇率调整报销费用。 四、员工差旅费支给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制订。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出差分类。 (1) 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 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 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第二章当日出差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 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第三章远途出差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远途出差的员工可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才能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经调查确实无误乃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才可乘飞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实数支给。 第十六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晚上9时以后,早上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十八条 出差日自出发日至回公司日计算,但晚上出发或早上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可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第四章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国外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七条 国外出差人员的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职级 董事长 常务董事、监事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理 经理、副经理 正管理师 正工程师 管理师 工程师 正副科长 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其他人员 金额美元) 80 70 60 50 40 注:(1)上列金额系赴东南亚、日本的出差旅费标准.赴欧美者,按级另加20%。 (2)但供住宿者,按上列标准每日减支10美元。 第二十八条 前条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杂费. 第二十九条 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均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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