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_____________〔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_____________〔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依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依据借款人的推举,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_____________〔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依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当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以下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检察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检察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依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依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状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状况定期交换看法。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00〕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用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必须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必须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假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
授权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理银行
授权代表: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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