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版物业管理圈)
使用说明
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 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 内容排序无先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 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 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皿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 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皿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
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皿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_)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路(街、巷、弄) 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
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皿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
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
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
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
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 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 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 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 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 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可燃放的时间为;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 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 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 义务;
(四)。
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除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夕卜,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 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 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 下午 ~ 、其、段不得施匚节假日(不允许或允许、施
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 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 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皿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管理圈
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岸套住房居住人
员不超过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 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 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 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 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 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停放:;
电梯使用:; 消防安全:;
垃圾分类:;
宠物饲养:;
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晒衣架安装:;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封闭阳台:;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 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 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 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 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 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 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 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 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 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 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 得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 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
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皿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
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 企业代管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 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上述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告知。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皿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
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 以 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 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所在社区 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皿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
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
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和物
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皿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
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附件:承诺书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10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单位)为(物业名称及 专有部分座落)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
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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