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贸代理出口合同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04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XXX万美元,在2004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当。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用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依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假设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当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当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必须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假设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确保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确保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依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当运费,并确保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假设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当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确保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假设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必须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 、 等具体资料,并同意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 给代理方确认。
8. 确保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通过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当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当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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